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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为当事人讨回近130万工程款
更新时间:2023-02-21 14:49:27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福建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看到了晋江市人民法院陈法官的公正、廉洁,陈法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好法官。”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陈艺婷法官收到当事人黄某、刘某亲手印有“秉公执法 全心为民”字样的锦旗。当事人对陈法官在办理其与他人建设工程分包纠纷过程中,坚持秉公办案,为其讨回被拖欠两年多的近一百三十万元工程款,切实解决群众困扰表达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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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被告苏州某公司中标了晋江市东石某地块的景观工程,通过内部承包形式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邓某,邓某在承接到工程后,将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内容转包给原告黄某、刘某施工。二原告在承接工程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工人施工,于2020年8月30日完工并通过业主方验收。经核算,二原告可主张的工程款价款达17762093.93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299872.26元未付。二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邓某及苏州某公司均互相推诿,拒绝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原告将邓某及苏州某公司诉至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州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景观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景观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邓某,被告邓某再把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有景观工程施工资质的二原告,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邓某及被告邓某与二原告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鉴于二原告所投入的劳动(或劳务)已物化为建设工程,其与邓某形成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并就尚欠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邓文华应按价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苏州某公司应对工程款1299872.26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原告与苏州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无法突破合同关系直接向苏州某公司主张工程款。鉴于苏州某公司曾以班组内部结算的形式明确向二原告及被告邓某作出截止2021年4月1日欠二原告工程款1426038.6元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故苏州某公司在扣除已付工程款后,应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对剩余工程款341467.9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邓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黄某工程款1299872.26元及利息;被告苏州某公司对被告邓文华的上述债务在工程款341467.9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合法分包能够通过将工程分包给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达到资源和劳务的分化、聚集和有效利用,实现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当前建筑行业的管理尚有不完善之处,许多承包单位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将工程违法分包甚至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发,发包人项目无法按期竣工、工程质量无法保障,承包人利益受损,实际施工人维权困难等问题频频出现。故而我国明确禁止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对于发包人来说,在订立合同之时可与承包人明确约定分包范围、分包人的资质及出现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说,应避免转包、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分包要求进行工程分包,并尽到对发分包人的监管责任。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完善对建筑公司的监管机制;同时加强建筑领域普法力度,有针对性地宣传工程挂靠、工程转包等法律风险。(陈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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