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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5-07 14:24:01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2021年3月12日,被告官某在微信朋友圈、百余人的老乡微信群及六十余人的同村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张某的信息,信息内容为“此车主名叫张某,溪口镇某村人,惹是生非,为非作歹,祸害苍生,无证驾驶,举报的奖金5000元。奖金发布者:官某158******18”,并附有原告张某的车辆照片及个人照片。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庭,责令被告官某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名誉,登闽西日报向社会澄清并当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名誉费、侵犯个人隐私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系同村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依法判决可能会扩大双方之间的矛盾,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为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主张,被告发朋友圈、微信到处宣扬与事实不符的消息,严重损害其名誉,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一直对其怀恨在心,通过举报其违法超载、违规养猪等方式打击报复其一家人,给其带来了一系列烦恼,就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法官了解到两位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后,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一方面做原告张某的思想工作:作为同村乡亲,得饶人处且饶人,日后好相处。一方面向被告官某释明法律规定:捏造、歪曲事实并肆意转发传播,给他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失,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法官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官某因不当言论自愿一次性补偿张某三千元,该款于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清;双方以后不得在网络上或其他场合相互攻击诋毁对方,惹是生非。张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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