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奋力谱写福建市场监管新篇章 >   我为群众办实事 市场监管在行动
福建公布一批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1 15:22:32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大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力度,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福建省2023年度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现公布一批2023年度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典型案例。

案例1: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例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度尾DUWEI”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388985号商标“度尾DUWEI”是仙游县度尾镇文旦柚协会在第31类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

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某街道邹某经营的店铺开展检查。该店铺主营水果包装纸箱销售,现场发现标注“度尾DUWEI”注册商标图样纸箱750个,另有标注“正宗度尾文旦柚”“中国地理标志”文字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纸箱9个。当事人无法提供“度尾DUWEI”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材料、合法进货凭证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涉嫌商标侵权的标注“度尾DUWEI”注册商标图样纸箱750个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购进时已知晓上述包装纸箱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按已查清的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280元。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20元,获利15.5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纸箱的行为,违反了《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冒用认证标志行为、没收标注“度尾DUWEI”商标标识纸箱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纸箱、罚没款5733.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区域特色经济的“金字招牌”,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和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仅损害地理标志产品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盯紧当地地理标志产品“文旦柚”上市时间,对文旦柚开展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官方标志案件的专项行动,相关案件的查办,有力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导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积极申请地理标志授权许可,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促进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2:侵犯特殊标志案例

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公司涉嫌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四一二号公告,对“图片”(第T2021001号)予以保护,中共中央宣传部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该标志的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2023年9月1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鼎市磻溪镇金谷村罗伍头9号的福鼎市天韵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货架上的一款茶饼使用了“图片”标志。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标志许可使用的相关材料。经查,涉案茶饼正面所印标志图案样式与第T2021001号“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特殊标志一致,当事人将涉案茶饼作为样品展示,如有客户订购再进行生产,至案发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办案机构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茶饼1个,处1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中宣部发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中明确:该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作为一个公益性特殊标志,体现了党的形象和国家尊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保护,对防范庆祝活动标识被违法违规使用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案例3:冒用官方标志案例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龙海区某家庭农场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图片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3年2月28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20个纸质礼盒,在上述礼盒侧面,印制有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图案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地理标志 G1 ”等信息,并且标注“生产商:龙海市某家庭农场”。因临近春节,当事人向上门推荐上述礼盒的陌生人(名址不详,交易后未留存联系方式)订购了100个上述礼盒,并向龙海市浮宫某蜜饯加工厂购进成品杨梅干装入礼盒,用于节前销售,赚取差价。

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构成冒用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在执法人员见证下主动销毁涉案礼盒,办案机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600元。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官方标志的一种。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方可在其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福建省作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改革省份,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工作。该案的查办进一步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规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宣传作用,推动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案例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例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冰墩墩”“雪容融”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图片”(第 A000020号)、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吉祥物“图片”(第A000023)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3年3月9日,根据投诉举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检察院对位于鼓楼区某文具店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陈列有“冰墩墩”钥匙挂链4个,“雪容融”钥匙挂链8个,未见明码标价。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采购及销售单据。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钥匙挂链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销售“冰墩墩”及“雪容融”的钥匙挂链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经营总额为91元,且能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关于从轻处罚罚款数额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涉案的“冰墩墩”钥匙挂链4个及“雪容融”钥匙挂链8个;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典型意义: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虽然已经闭幕,但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旧保持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高压态势。执法人员及时反应,准确打击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体现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持续性保护。该案是落实严保护、快保护的生动案例,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警示和引导作用。[责任编辑:彭贤英]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