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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发布时间:2023-06-01 17:33:46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福建讯 5月3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对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电动车消防安全、农村消防工作和民宿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理顺消防管理体制 构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条例修订衔接消防改革精神和消防法规定,理顺了消防管理体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将原先由消防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交由住建部门实施;

在日常检查方面,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推进社会共治。

养老院、学校等单位需对特殊人群进行消防安全帮扶

条例加强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障。在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中明确对特殊人群进行消防安全帮扶的规定,并规定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对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条例加强对火灾风险较高的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

加强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

实践中,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安全。为此,条例要求:

物业加强对电动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明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桥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消防“放管服”改革

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是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衔接消防法,增加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同时,对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可以优化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责任编辑:彭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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