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进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化肥、食品安全违法、商标侵权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化肥是农业生产最基础、最重要的物质投入,对农作物生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冒伪劣化肥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与品质,严重危害农民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自觉扛起责任,重拳出击,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
案件一: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顺昌县大干镇冯志云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案
2023年5月17日,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顺昌县大干镇冯志云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60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中查明的违法情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从顺昌县景辉农化有限公司以3780元/吨的价格购进复合肥料(黄腐酸 高浓度硫酸钾,规格:40kg/袋,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备案号:AHFHFL2021-00333)3吨。经检验,该批复合肥锌、锌+硼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规定,依据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及产品包装标明值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至案发止,当事人以4050元/吨的价格将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黄腐酸 高浓度硫酸钾)全部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货值合计4050元,合计违法所得8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平市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二: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白琳盛琳化肥店伪造化肥产品厂名厂址案
2023年2月8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鼎市白琳盛琳化肥店伪造化肥产品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0包涉案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品名:煜恩硅钙钾镁微生物菌剂;执行标准:GB20287-2006;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124)号;净含量:40kg,包装正面标示某生物(河北)有限公司,背面右下角喷码小字标示生产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肥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经他人上门推销,在未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材料与进货票据的情况下,以120元/袋的价格购进32袋“煜恩硅钙钾镁微生物菌剂”化肥产品,购货款合计3840元。当事人为销售该批化肥的需要,自行在包装背面右下角用喷码小字标示生产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00元/袋的价格售出2袋,销售总金额为400元,销售货值合计6400元,违法所得合计1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化肥产品厂名厂址的事实。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三: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绿田园农业科技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案
2023年3月2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绿田园农业科技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75元,罚款813.4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精制有机肥有机质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指标,总铅(Pb)、总镉(Cd)项目不符合NY525-201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购进该批次精制有机肥1吨,进价为550元。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650.75元,违法所得100.7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四: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奥利高塔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复合肥案
2023年2月8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奥利高塔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复合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338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批号20220419复合肥料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验,氧化钾(K2O)检验结果16%不符合标明值18%,总养分(N- P2O5- K2O)检验结果39.6%不符合标明值≥44%,属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止,当事人以2687元/吨的成本,共生产了1.25吨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并以2710元/吨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387.5元,违法所得28.75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违法事实。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复合肥,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五: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瑞丰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精制有机肥案
2023年5月16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瑞丰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抄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函,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科沃特牌精制有机肥经检验,酸碱度(pH)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生产以13.2元/包的成本生产了该批次科沃特牌精制有机肥10包,以15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南平市延平区某农资店,销售金额150元,获利18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精制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特别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集中及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坚决做到露头就打。
案件六: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6日,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3464盒、没收违法所得2052元,罚款19.77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将其于2022年5月1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180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030”的标签,共撕改540盒,以3.8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止,违法所得2052元,货值金额2052元;2.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将其于2022年9月2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180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201”的标签,共撕改3464盒。至案发止,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3163.2元。
当事人对其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进行标签撕改,并加贴标示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罗区树斌水产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月19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新罗区树斌水产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17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待售的100斤牛蛙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的牛蛙经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实测值318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u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以7.3元/斤购进该批次牛蛙100斤,以8.1元/斤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810元,违法所得81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商标权有利于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体系,鼓励创新,维护市场竞争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市场监管部门“打源头、打窝点、打链条”,有利于防范和遏制商标侵权的地域性、行业性风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八: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君福轩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君福轩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3月16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64件标注注册商标“周六福”的“金Au750 钻石戒指”等首饰。上述首饰经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的货值金额共计523431元,已涉嫌犯罪,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九: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陈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鞋子649双,罚款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陈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自2022年12月份起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某小区从事鞋类商品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从莆田市某小区路边一个鞋类商贩处,以80元/双的价格购进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鞋子660双,而后以100元/双的价格售出11双,未售出的649双,违法经营额为6.6万元。当事人销售自主品牌鞋子的经营额为0.3万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鞋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平市建阳区少峰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2日,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南平市建阳区少峰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0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根据举报,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南平市建阳区少峰便利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海之蓝”白酒6瓶、“天之蓝”白酒6瓶用于销售,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海之蓝” 白酒188元/瓶、“天之蓝” 白酒398元/瓶,已售出“海之蓝” 白酒2瓶,货值金额为3516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白酒进行鉴别,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任编辑:彭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