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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4-20 17:57:16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2023年第一季度,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3“铁拳”行动。

案例一: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尚之西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2023年2月13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尚之西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尚之西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刷单行为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刷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天猫店铺“波斯电器旗舰店”,于2019年年底开始刷单,通过支付佣金找专门刷单的人拍下其网店的产品完成交易,以提高在店铺内产品列表、商品详情页以及天猫的产品搜索页面里显示的商品销量。2019-2022年共刷单32918笔,支付刷单佣金299450.83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刷单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交易的违法事实。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七分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3月23日,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七分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七分健身巢会员合同》,该合同第9条“责任免除”、第20条“洗浴室禁止刷洗衣物,有违反规定者将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的规定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问题,同时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合同解释权归健身俱乐部所有”。

处罚依据: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案

2023年3月2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郑某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8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连江县坑园镇郑某某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1台申报停用的蒸汽锅炉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私自启用。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并于同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蒸汽锅炉登记在连江县坑园镇某育苗场名下,于2016年11月报停。当事人开展养殖,因要给鱼池水保温,在已知锅炉未经定期检验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开启使用。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通耐钨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非法改造特种设备案

2023年2月20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通耐钨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非法改造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有4台压力烧结炉、1台储气罐和1辆叉车均处于生产、使用状态。经后续调查,当事人共有6台压力烧结炉、1台储气罐和1辆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和合格证,迳行投入钨钢生产活动中使用。另,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组装生产的4台压力烧结炉,系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厂家生产压力容器整体后,自行对烧结炉内筒体内表面以及属于压力容器本体范围内的相关配件进行焊接、改造作业,然后再对外销售或者自用。当事人销售非法改造的压力烧结炉的违法所得为2.9万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烧结炉、储气罐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非法改造压力烧结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封边条案

2023年3月10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曾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封边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侵权封边条395箱,罚款12.6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8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曾某某经营的封边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2月起从广东中山一家封边条工厂分别购进侵犯浙江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某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封边条共410箱。之后,当事人分3次共售出上述封边条15箱,销售金额5250元,违法所得1500元,余395箱被仓山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经第三方价值评估,被扣押涉案物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12.09万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封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布莱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毒剂案

2023年2月13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厦门布莱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毒剂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内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有3台分装机和3台贴标机,3台贴标机上均装有“洁安芬次氯酸消毒剂”字样的标签贴膜,当事人正在给标称“洁安芬次氯酸消毒剂”的半成品加装喷头。经鉴定,涉案消毒剂均为侵犯“洁安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购买正品“洁安芬次氯酸消毒剂”原液后,对标签印刷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委托他人印刷含有“洁安芬”注册商标字样的次氯酸消毒剂标签,用于配制、卷标、灌装和包装生产100ml、500ml、2L三种规格的“洁安芬次氯酸消毒剂”。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洁安芬”注册商标专用权消毒剂的违法经营额为15.05万元,其中:已售出部分违法经营额7.03万元,未售出部分违法经营额8.02万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3月8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查扣的假冒“乔丹图形”商标运动鞋415双,罚款13.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并查扣假冒“乔丹图形”商标运动鞋415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运动鞋的进货凭证、授权文件等相关手续,也无法提供该店的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从荔城区陌生人手里购进明知是商标侵权的标有“乔丹图形”商标鞋442双用于销售,已售出27双,违法经营额共计3536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鞋类销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乐区梅花海丰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5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乐区梅花海丰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平市永福味香阁酒家未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1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漳平市永福味香阁酒家进行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酒店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或者超量点餐致食品浪费等行为。

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漳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任编辑:彭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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