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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22年“铁拳行动”第五式:聚焦重点领域
发布时间:2022-11-21 15:24:54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为推动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为推动新福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案例一:福州海瀛湾佰翔酒店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案

2022年9月8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纠正福州海瀛湾佰翔酒店有限公司销售月饼包装成本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福州海瀛湾佰翔酒店有限公司采购月饼包装礼盒,委托制作加工成名称规格为“虹月初升”的8枚装盒装月饼对外销售,标称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5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调查,上述月饼标价399元/盒,截至案发,共售卖822盒,实际销售价格199元/盒-399元/盒不等(实际销售价格根据不同客户的面议价格确定),销售总金额为177279.88元。根据销售总金额和销售总数量测算平均销售价格约为215.67元/盒,其月饼礼盒包装成本为65元/盒,包装成本约占平均销售价格30%,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22年9月8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产品。

案例二:厦门市思明区榆甜里甜品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并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厦门市思明区榆甜里甜品店销售月饼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并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查,厦门市思明区榆甜里甜品店于2022年9月5日在“饿了么”“美团”平台销售的月饼礼盒,其外卖包装提手处捆绑带有精致花纹的丝巾且商品名称标示为“爱马仕-广式月饼/流心月饼礼盒”。其中一款盒装流心月饼6枚装、单枚净含量50g,为2022年9月5日包装生产。经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指导现场测算该包装盒体积为4060000mm³,结合盒内所装月饼单件净含量,依据标准中“包装空隙率计算公式”计算该盒装月饼包装空隙率为4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月饼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同时,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擅自使用“爱马仕”注册商标销售商品,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并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在“饿了么”“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网店擅自以“招牌丝巾爱马仕 广式月饼/流心月饼礼盒”标示上述月饼礼盒品名,并以零售上述月饼礼盒为目的,在相应商品链接网页发布含有“爱马仕”字样的广告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漳州乐海投资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案

2022年9月8日,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当事人销售月饼包装成本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2年9月7日,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称漳州乐海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团圆礼(广式组合月饼)(商标:耀威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2-08-01,规格型号840/盒)经抽检结论为: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63.2%,远大于GB23350-2021(第二法)的参考值30%,该项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含1号修改单),为问题项目。

当事人销售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荔城区慈航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2年5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6元、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3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某石油有限公司购进5吨(6165升)2021-10-20批次0号柴油,单价为7790元/吨(即进货价为6.317元/升)。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经以单价7.2元/升全部售出,共获利229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浦城县濠村乡溪口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2022年 2月11日,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6元,罚款2.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9日,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该油品的“硫含量”、“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从过路的油罐车购进3.85吨进行销售,每吨进价7200元(6.05元/升)。截至2021年12月29日,已全部售出,售价6.25元/升,获利916元,案值金额为2863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行为。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厦门玛汀露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31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367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2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天猫Matin  Rosie玛汀露丝旗舰店销售商品,其中天猫网店是自行运营,网页页面为自行制作发布。发布内容:“Matin  Rosie玛汀露丝”植物酵素控油蓬松洗发水网页标注有“珍贵植物酵素 SKII神仙水一样的成分”、“不发干的控油”、“神仙水”主要成分、“热销单品狂销10万+瓶”等内容。“Matin  Rosie玛汀露丝”澳威雅防脱育发洗发露网页标注有“持证防脱 5周+6,500根”、“专研除螨配方除螨率高达100%”。多肽柔顺洗发水500ml+多肽柔顺滋养护发素500ml广告标注“柔润度提升38%,发根巩固提升29.7%,柔顺光滑提升33%,光泽度提升35%。上述三款产品广告内容中对商品使用效果和相关数据存在夸大、虚假内容,为虚假广告。三款产品产生的广告费用共计11225.83元。

当事人通过产品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福建泉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2022年8月29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出罚款3031.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开始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泉龙大药房”销售药品,其中包括“京果牌海狗丸”及“普济堂锁阳固精丸”(均为OTC药品),各有一个链接,链接界面从上至下分别为对应该药的产品图片、标题、商品详情,商品详情包括图片及文字,并包括有产品说明书。“京果牌海狗丸”及“普济堂锁阳固精丸”均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但当事人实际发布的““京果牌海狗丸”及“普济堂锁阳固精丸”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审查准予发布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8月29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福州市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杜撰医生信息实施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7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杜撰医生信息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当事人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制作了宣传介绍梁某、李某(当事人聘请的2位整形医生)内容的灯箱,挂在其一楼楼梯转角处及二楼走廊的墙壁。其中:对梁某的宣传内容主要为“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专科会员”;对李某的宣传内容主要为“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中国吸脂与脂肪移植专家组成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专科会员”。当事人陈述,上述内容是为了加强宣传效果而杜撰的,宣传内容并不实际存在。

当事人杜撰医生信息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炜阜艾灸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8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开业,主要面向中老年群体销售相关艾灸产品及提供“做艾灸”服务。当事人在宣传的视频中含有以下内容:“患有糖尿病高血糖、骨膜炎、腰椎间盘突出问题,使用艾灸仪之后,这些病都改善了”“做了九个月艾灸,肾结石全部好了”“做了八个月艾灸,子宫肌瘤改善了,不要开刀吃药打针”“艾灸做了四个月,尿酸降到100多个点”“做艾灸快一年,改善最大的就是脑梗,以前在医院治疗一点改善也没有……做了这一年艾灸之后,牛皮癣一下就好了……家人也收益,睡眠、便秘、囊肿等都改善了....”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既不是药品也非医疗器械,其提供的“做艾灸”服务亦不是医疗服务,其向顾客宣称的上述功效并无事实和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福安市欧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31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5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以体验量子细胞共振仪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在消费者体验的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播放PPT、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宣传其销售的福硒酶。PPT内容为当事人从网上搜索素材进行制作,共计18页。其中第3页内容为福硒酶的研发人王某某教授的个人简介;第4页内容为福硒酶的图片,配文字“二、真专利:十多项专利,国家专利网可以查询;三、真溶栓:王教授将枯草杆菌溶栓酶和硒结合在一起,实现了1+1大于2的效果.....等等,视频内容为福硒酶的用户采访合集。当事人销售的福硒酶标签信息显示,其类别为压片糖果,并非保健品或者药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106瓶福硒酶,销售价格为195元/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847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431万元。当事人销售的福硒酶的真实属性仅为压片糖果,却在经营场所通过投影仪播放PPT、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福硒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责任编辑:彭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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