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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福建市场监管局公布整治“脏乱差”入驻外卖平台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28 15:44:56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根据福建省纪委监委有关工作要求,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化“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点题整治工作,多措并举,依法行政,集中开展覆盖线上线下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严厉查处脏乱差、违法违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努力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外卖点题整治 服务八闽民生”的良好氛围,筛选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李某餐饮店无证经营网络餐饮案

2022年4月9日,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闽侯县上街镇侯官路167-3号一家店招牌为“淮南牛肉汤”的餐饮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美团平台从事外卖经营活动,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闽侯县上街李俊海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月17日开始,擅自在美团平台名为“正宗淮南牛肉汤”的网络餐饮店从事外卖经营活动。至2022年4月9日案发之日,当事人经营食品外卖货值总额为4875.68元,共获利5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餐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本案货值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55000元。

案例二:厦门夜厦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环境脏乱差案

2022年6月28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较差,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佩戴整洁的口罩及工作帽,后厨通往外界出口未封闭,苍蝇较多、三防不到位等问题,及一名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工作。2022年4月2日,因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同安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美团搜索显示“同安老城区/钟楼自助餐人气榜第1名(银冠好店)”整体评分4.2,评价164条,其中评价“环境很好”的有26条。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却发现其店招大气、就餐装修环境较好,而厨房环境卫生却较差,存在脏乱差、三防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和其网络评价形成对比,在消费者看不到的地方出现脏乱差等问题。在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立案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未佩戴整洁的口罩及工作帽的问题,且经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警告、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当事人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三: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南渔先生小吃店超范围经营刺身案

2022年2月21日,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信息:美团外卖平台上南鱼先生(东山县西埔镇南渔先生小吃店)存在超范围制售刺身的情况,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小吃店里,执法人员发现存放于冰柜里待售的生三文鱼头8个、生三文鱼片2盒,该小吃店里的办公桌上有一记账本,其中有一页显示“三文鱼 鱼籽 120”字样。执法人员将2022年2月18日截屏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南鱼先生)界面的图片拿给当事人对证,当事人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下架冰柜里的生三文鱼头8个、生三文鱼片2盒,要求当事人自行处理,不得再制售。

处理结果: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至案发时止,违法所得800元,货值金额4530元。2022年5月2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泉州市惠安县林记卤之味卤料店涉嫌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案

2022年1月26日,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惠安县林记卤之味卤料店(外卖平台网店名“卤之味·秘制卤味”)涉嫌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卤牛肉(生牛肉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5日)经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及复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的卤牛肉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五:三明市明溪县孙先生配送服务部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2年3月19日,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明溪县孙先生配送服务部(美团外卖在明溪县的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找到名为“凤姐小吃”的商户,经检查发现,该店铺资质信息只有营业执照的上传照片,名称为明溪县琳敏小吃店,许可证处为“暂无”,并且还有2笔成功交易的记录。当事人在未审查“明溪县琳敏小吃店”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让其在“美团外卖”平台开展网络订餐经营活动。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21日起运营“美团外卖”平台明溪片区的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新入网商户资质由当事人审核通过后上线经营。因当事人管理上的问题,导致其中有一家名为“凤姐小吃”即“明溪县琳敏小吃店”经营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7日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线提供餐饮服务,至2022年3月19日被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期间有2笔成功交易记录,交易额为31.1元,当事人按协议分成比例抽取平台服务费用为0.47元,违法所得为0.4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凤姐小吃”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其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明溪县琳敏小吃店在“美团外卖”上的网络餐饮经营业务,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47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六:莆田市城厢区龙桥李某快餐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案

2022年4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城厢区龙桥李国伟快餐店(外卖平台网店名“新食代·卤肉饭·便当·简餐·水煮鱼”)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无防鼠、防虫设施及成品未加盖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11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营场所垃圾未加盖,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的行为被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过。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场所未配备防鼠、防虫设施及成品未加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七:南平市延平区润民小吃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上注册供餐案

2022年3月9日,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延平区润民小吃店(外卖平台网店名“叫了个炸鸡大学城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采取向他人购买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方式通过外卖平台审核开展网络供餐经营活动。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外卖平台对该店铺予以下架处理。并于当日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之规定。2022年5月18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制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该案移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处理。

案例八:龙岩市连城县巧麦撕烘培工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9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检查,依法对当事人连城县巧麦撕烘培工坊(美团、饿了么平台网店名称:巧麦撕工坊)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在该店内发现6瓶“兰雀”纯牛奶(生产日期:20210128,保质期至:20220128)超过保质期。2022年3月10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共6瓶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均为同一品牌:“兰雀”德臻系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合格食品混放,且在存放区域和产品包装处未张贴过期食品或处理品等标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已进入加工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被依法扣押的陆瓶“兰雀”纯牛奶;处以50100元罚款。

案例九:宁德市福鼎市前岐戈斯麦炸鸡汉堡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在深化“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点题整治工作中,对福鼎市前岐戈斯麦炸鸡汉堡店(网店名戈斯麦炸鸡汉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均未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该店未按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调查,福鼎市前岐戈斯麦炸鸡汉堡店经营小吃服务的食品原料是通过华瑞到店APP下单配送到店,该店验收食品原料时,根据随货的销售出库单核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并将该公司提供的销售出库单作为食品台账,台账上有食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但无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再次对该店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店拒不改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仍没有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十:八十五度(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潭九一六路店违法经营蛋糕案

2022年4月2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对网红店八十五度(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潭九一六路店经营的香草味可可卷蛋糕进行抽检。2022年5月20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香草味可可卷蛋糕的菌落总数及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合格。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坛西分局在接到该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人员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香草味可可卷蛋糕的配料:蛋白液,白砂糖,蛋黄液,低筋小麦粉,植物油,水,果葡糖浆,黄油,人造奶油,柳橙饮料浓缩汁等,净含量:100g/盒,生产日期:2022年4月23日,存储条件:常温保存,保质期3天,数量:25盒,进价6.6元/盒,销售价13元/盒,合计货值金额325元,利润160元。经调查,此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香草味可可卷蛋糕系当事人存储不当造成菌落总数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引起的,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及检验报告予以了确认。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经营不合格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并对店里蛋糕系列产品等存储条件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0元;2.并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责任编辑:彭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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