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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仙游法院:情法并用,执行法官巧解探望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27 10:29:56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为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近期,仙游法院对涉探望权纠纷的案件开展执行行动,成功化解了多起案件,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果,在化解矛盾的同时解决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思之苦,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一些积怨较深的离婚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尽量减少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行使过程中受到伤害,不仅考验执行干警的智慧,更需要父母双方甚至是双方家庭的理解和配合。

案例一:

2020年年底,仙游法院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某有权于每月的第二、四周的周六行使探望权,但陈某却在之后的日子里拒绝让孩子与申请人罗某见面。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希望通过了解双方的具体矛盾来化解此案,但多次拨打被执行人陈某的电话,均无人接听。又多次拨通了申请执行人罗某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电话号码,但被告知并非申请人,且通过送达软件也无法导航到申请执行人的住所,案件一时陷入无从下手的境地。

难道该案就得就此终结?执行法官并没有就此退缩,他主动前往罗某的住所地,向周围群众咨询情况,但由于罗某的住所地属城乡结合的地方,最终还是未能得到罗某准确的住所信息。就在将要无功而返之际,执行法官抱着再试一试的想法,以被执行人陈某为入手点,根据送达软件先找到了陈某的家。面对突如而来的执行法官,被执行人一家显得十分抵触:“结婚花了那么多钱,现在人也没有了”,“每次过来看,都机会引起争吵”……见状,执行法官一边安抚陈某家人的情绪,一边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引导陈某从给予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出发,作出退让。在一番劝说下,陈某一家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陈某表示愿意带着孩子陪执行法官一同前往罗某的住所地,履行义务。

最终,申请执行人罗某如愿见到了儿子。执行法官又就后续的探望事宜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双方达成了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

2021年4月7日,仙游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探望权案件。申请执行人林某患有多年精神方面的疾病,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双方所生育孩子由被执行人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吴某自行承担;在申请执行人林某精神正常且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探望权。但在判决生效后,吴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不让林某与孩子见面。

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即与被执行人吴某联系,但吴某以林某患有精神疾病,可能伤害孩子为由一再拒绝履行义务。之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对吴某进行释法析理,阐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以及孩子在缺失母爱时对其成长的影响,最终吴某放下了成见,表示愿意带孩子去见林某。为圆满解决案件,考虑到吴某在工作日时间需要上班及孩子需要上课的情况,执行法官主动放弃周末休息的时间,将探望时间定在了星期天。在双方见面过程中,执行法官就接下来的探望权行使问题开展调解工作,经过不断疏导,双方当事人就后续的探望时间达成协议。因被执行人吴某独自打工抚养孩子,生活较为困难,在执行法官动员下,申请执行人林某还主动替其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这场关于探视的亲情“拉锯战”至此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后语: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是缺一不可的,父母分开的伤害不应被持续放大,更不能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尽量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探望子女提供便利,阻碍自己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不仅违法,也有悖伦理道德。在此,执行法官呼吁:千万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仙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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