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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刘安娟:鼓励建立社会监护人组织, 破解“余生守护”难题
发布时间:2022-01-25 18:05:02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编者按】从1月21日开始,福建进入“两会时间”,来自福建各地的代表委员相聚福州,共同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履职建言,出谋献策。今年两会他们关注哪些话题?带来哪些建设性议案提案?中国网海峡频道特开设《聚焦“福建两会”·代表委员说》专栏,对话代表委员,倾听履职心声。

中国网福建讯  目前,福建省老龄化程度不断提升,独居和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不断增加,伴随失独家庭养老困局,传统子女监护家庭功能减弱;同时,解决心智障碍人士等特殊人群的二代人的养老,也成为解决民生的关注问题。对此,省政协委员刘安娟建议,应鼓励建立社会监护人组织,让以上这些老人有更好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根据《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众将该法条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的相关条款赋予了老年人自主确定自己监护人的权利。

不过,刘安娟发现,在意定监护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很多老人或心智障碍人士因各方面的原因,找不到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另一方面自然人存在“死亡”、“健康”风险,进而由一个社会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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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兼)、福州市台江区鲲鹏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鹏辰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理事长刘安娟  林锦旺摄  

“意定监护”制度实施面临三大问题

“‘意定监护’制度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成效,需要解决三大问题。”刘安娟说。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对于非近亲属的人或者组织愿意担任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人的,需要民政局、居(村)委会同意,同时民政局、居(村)委会也有权指定监护,但目前没有相关实施细则指导民政局、居(村)委会如何指定监护。

第二, 针对社区存在的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或寻找不到监护人的居民,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民政局、居(村)委会需要承担监护监督、临时监护、国家托底监护职责,但社区的繁杂事务需要将此类监护事务转接给专业社会监护组织减轻社区压力,不过目前没有相关实施细则指导民政局、居(村)委会如何监督和转介。

第三,意定监护人的权利过大,在监护服务过程中存在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的可能性,如何切实保障老人能享受到良好的监护服务,并妥善使用自己的财产而不受侵害,是一个难题。

四建议助力发展社会监护人组织

2020年11月上海市成立全国首家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上海闽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我国香港等地该项服务已经较为成熟。另外,刘安娟了解到,福建省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的社会监护人组织,但2021年12月刚成立的福州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就有社会监护的服务范围。

根据香港、上海等地区的经验及目前福建省的一些实践,刘安娟提出了如下建议。

1、鼓励现有的相关社会组织(如残障服务机构、临终关怀组织、心智障碍人士服务机构等)在业务范围中增加“社会监护”职能。在试点阶段,民政部门可以优先鼓励口碑好的社会组织进行实践操作。

2、鼓励现有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或自然人(如律师、社工)发起成立专业性的“社会监护人组织”,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民政部门应提供支持方便该类社会组织登记,相关部门应主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如民政局、残联等)。

3、社会组织的监护服务与被监护人财产监管应分离,由第三方(如公证机构、基金会、信托机构等)进行监管。被监护人死亡后的财产与“社会监护人组织”提供的监护服务不挂勾,可定点向第三方慈善机构(如基金会等)进行死后捐赠,生前意定监护协议、身后捐赠文书均须以公证方式作出。

4、鼓励民政局、居(村)委会、基金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担监护监督职能,更好地监督“社会监护人组织”的服务,形成“铁三角”的监护服务体系。制定民政局、居(村)委会监督监护、指定监护、转介监护事务的指引、操作指南,使民政局、居(村)委会更好地承担国家托底监护职责,实现最大程度上的监护制度补充。(刘龙海 林锦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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