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一个人来说,买了房之后都希望能够尽快住进自己的新家里,然而,如果碰到延期交房,那可真是一件糟心事,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按期支付房款后却未能如期收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64.3元。
2018年9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56万余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杨某按期支付房款后,被告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交房,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逾期60日内,按照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超过60日,按照已支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2020年5月31日,杨某未能如期拿到房屋,直至2020年10月20日案涉房屋才完成竣工验收手续。
另查明,2020年5月15日,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相关文件载明:根据合同交付期限及条件约定,按文件规定延期两个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时间产生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时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直至2020年10月20日案涉房屋才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故住房交付使用日期应以2020年10月20日为准。
法院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原告预期利益损失及有关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统一裁判标准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故作出上述判决。
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仅是在纸上,更是在每一个案件里。一直以来,会同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秉承公平公正原则,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市场环境,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持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走深走实。(杨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