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特别是汽车贷款让更多人能够轻轻松松就获得一辆自己心目中的爱车,然而,在贷款买车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的还款能力和用车需求,切勿盲目攀比。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龙某甲限期内向原告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租金5万余元及违约金;被告龙某乙对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龙某所购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龙某甲签订了《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双方对租赁车辆、租赁期限、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龙某乙为确保被告龙某甲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被告龙某甲在怀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小汽车一辆,原告为被告龙某甲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购车款,并将车辆租赁给被告龙某甲使用,但被告龙某甲支付了部分租金后,其余租金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龙某甲未依约支付所欠租金,是引发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龙某乙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对被告龙某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某甲用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公司对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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