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买由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公司后期将债权转让给公司职工,本已在公安局达成的调解,为何三年后又重新诉至法院?”这起纠纷不是经过公安局了的调解了吗?为何还会起诉至法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经过。
原告张某起诉称广东某公司2018年向被告销售竹木纤维材料给被告,待双方结算后原告张某尚欠货款8.5万元。2020年12月31日,被告张某某向该公司及原告作出书面承诺还款的承诺书,同时,该公司在被告承诺之日已将被告所欠的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告知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被告也在书面承诺中表示愿向原告履行债务。但截至2023年8月,被告一直未偿还一分钱。
经过承办法官肖梦的前期调查和被告的沟通交流,被告辩称2020年12月31日所作的承诺书是在靖州县公安局进行调解,但是当时我是和另一个当事人合伙,主要他在负责,但那会他已经去世了,具体情况我也不了解了,为了了事只能签下该份承诺书。而且对当时货物的质量我也不认可,所以现在那份欠条的承诺书,我觉得有瑕疵。
后期通过承办法官肖梦对法律的释明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具体到本案,案涉承诺书系双方对买卖合同清算后,被告向原告经过调解出具承诺书,视为对该笔债务的承认。同时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当时调解确有违反法律程序等行为,故对于被告所说的承诺书有瑕疵的情况不予认可。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当事人终于表示认可,矛盾得以化解。买卖合同是我们在生活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下一步,会同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杨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