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福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和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深入开展文娱领域、校外培训广告、医疗美容整治及严禁借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服务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及房地产、金融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了福建省广告市场秩序。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福建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1:旺兴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销售其生产的“避孕套造型软糖”等食品,通过在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中英文文字和图片方式以及在其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店产品页面上发布广告,主要内容含有:安全避孕套造型软糖果情趣零食;恶搞愚人节礼物卫生巾棉花糖生日礼品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6月,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9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2:福州台江区万汇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受微客天下(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没完没了避孕套”的广告,广告中出现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0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广告费用200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合计罚没50.02万元。
案例3:漳州市露凝芳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广告上,标注有“7天告别法令纹产品”“7天淡化法令纹产品”“15天淡化法令纹产品”“逆龄神器产品”“15天淡化鱼尾纹产品”“20天去万年眼袋黑眼圈”等图和字样。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含有虚假、不真实内容的化妆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5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6万元。
案例4:福州市仓山区新蓝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就自行代理委托发布“力度伸”牌“维生素C泡腾片”非处方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广告费用137360元、罚款68680元,罚没款合计20.6万元。
案例5:泉州弗索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苏宁易购开设的网店上发布含有多个露骨、低俗、色情内容的文字、静态图片和动态图片等成人用品广告,上述广告中含有涉及两性关系的诸多低俗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1月,泉州市永春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6:中油洲际石油天然气(福州)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红旗”“五星”等图样和“1921—2021”等字样广告,并分发印有“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建党100周年”及等字样图样优惠充值宣传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7:三明品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某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低密社区天生就具有阻断疫情传播的优势”“私家入户花园,兼具礼仪性与防疫功能”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8: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存在以下2项违法行为:一是在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利用其聘用的执业医师的名义、形象等为其提供的中医诊疗服务作证明,构成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为广告代言人为其提供的中医诊疗服务作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4月,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9:福建医来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等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页面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药品的违法广告,在保健食品广告中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31万元。
案例10:宁德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户型图和印刷品广告宣传单上发布“卧居主龙脉,背靠凤凰山,位于屏南县中心主龙脉上,风水绝佳宝地”等含有风水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6月,宁德市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万元。
案例11:宁德市博仕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卫健部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门口和公交车车身广告位发布博仕口腔医疗广告,其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8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6万元。
案例12:厦门玛汀露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网页广告中标注产品有“3天挑战水油平衡”“持证防脱5周+6,500根”“专研除螨配方除螨率高达100%”,上述广告属于虚构使用商品效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月,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37万元。[责任编辑:彭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