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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检察:依法为劳动者“讨薪”维权“撑腰”
更新时间:2024-06-28 15:43:29    来源:中国网

“感谢检察官们的帮助,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这笔拖了6年的劳动报酬恐怕要不回来了。通过这次诉讼,我真真切切感受到,检察机关是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事,为我们弱势群体保驾护航。”近日,刘某在收到拖欠的劳动报酬后来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感谢。

事情还得从2017年10月说起,何某承包衡阳市石鼓区某河边风光带马路加宽项目,委托刘某自带挖机进行施工。

刘某施工完毕后,何某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刘某多次向何某追讨剩余劳动报酬3.6万元,何某一直以工程未结算等为由拖欠支付。直到2024年1月,刘某从媒体上了解到检察院可以帮助农民工讨薪,于是他来到石鼓区检察院寻求帮助。

检察官经过审查了解到刘某从农村到市里务工,无固定经济收入,法律知识欠缺,属于诉讼能力不足的弱势群体,符合民事支持起诉的条件。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并协助刘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支持起诉,要求何某支付劳动报酬。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下,经过法院调解,何某自愿分期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检察官将持续跟进调解协议的履行,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保障。

近年来,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农民工、老年人等群体独立维权能力较弱,当他们权益受损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富阳 李翔 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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