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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元检察:“瘦脸”肉毒素,实际是有害药品
更新时间:2024-06-18 11:37:17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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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容圈内有一种声称具有“抗老瘦脸”奇效的肉毒素针被炒得火热,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多种非正规渠道进货并偷偷售卖来历不明的肉毒素针,借此牟取暴利,殊不知,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6月14日,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邓某某、杨某某3人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卫华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王某某与邓某某夫妻二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买了1000余瓶具有除皱、瘦脸功效的无汉字标签或者说明书、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除少量自用外,一部分作为医美附赠项目用于给某医疗美容医院引流,另一部分销售给杨某某,销售额约3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杨某某则把从王某某和邓某某处购买的产品销售给到其工作室做医美项目的顾客,该工作室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明,其本人在未取得职业医师证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仍向顾客提供注射服务。共计销售额1万元,非法获利1万元。

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杨某某3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结合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其3人行为破坏了药品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生命权、用药安全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布药品风险警示和召回公告,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某某等3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均认罪悔罪。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肉毒素均为肉毒梭状芽孢杆菌毒素A型,均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该案未当庭宣判,后续合议庭将全面梳理各方意见,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履职,实现药品领域“1+1>2”多维度检察监督效果,运用检察力量实现“检护民生”。

自2022年9月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1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医疗美容行业价格收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等。

检察官提醒:“颜值经济”蓬勃发展,在追求美的同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掉入非法医疗美容的“美丽陷阱”。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仔细核查该机构的资质以及医护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注使用的主要医疗材料和药品的来源,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同时,以本案警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切勿铤而走险,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富阳 李翔 何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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