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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中院发布3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14 10:26:35    来源:中国网

案例1

被告单位某牧业公司、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江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0日,张某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某牧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鸡的饲养、鸡蛋、家禽、家畜等销售加工。2018年7月,张某通过把某牧业公司的产品打包做成商品原始票的方式到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并在香港东方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上市交易。随后某牧业公司与认购者签订《商品票原始票订购协议》,通过承诺赠送购物券或保底回购并加付年分红等销售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等公开向社会宣传商品原始票,诱使社会不特定人员购买某牧业公司的商品原始票。经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某牧业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发行商品原始票筹集资金共计715万余元,购买商品原始票人数共计725人。

【裁判结果】

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某牧业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商品原始票,承诺赠送购物券或到期保底回购加分红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15万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决策、指挥被告单位实施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某牧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原始股是指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社会群众普遍认为无论原始股上市与否,只要是拥有了原始股就是稳赚不赔。某牧业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商品原始票(原始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给付高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本案中,与以往打着投资实体经济旗号,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的非法集资与一般的吸收现金形式不同,原始股投资让集资参与人有一种获利丰厚的错觉,且某牧业公司利用其属于洪江市政府扶持的龙头企业,有着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对集资参与人更具有迷惑性。因此,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格外谨慎,须知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不贪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2

被告人刘某、瞿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芷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陈某(另案处理)成立某保健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健身休闲服务及相关技能培训,保健产品的开发。2017年7月,陈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某健康产业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健身休闲、健康、医疗、老年人护理、家政、养老产业、旅游、酒店、餐饮、儿童游乐场、户外运动的服务、老年公寓开发及保健产品的开发等。2012年下半年,陈某计划经营养老方面的项目,欲修建老年公寓,并获悉通过养老服务为名对外集资可以获取大量资金。2013年上半年,陈某为了筹集资金,其本人及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与王某、刘某(均另案处理)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王某、刘某组建团队负责客服部对社会上的集资工作,陈某按集资额5%-21%不等的比例支付客服部提成佣金给王某、刘某,王某、刘某再依据总监、部长、业务员相应的业绩按0.3%-6.5%不等比例的提成发放佣金。

2015年4月、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瞿某先后入职该公司客服部,二人在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以预订养老公寓床位、打折入住及承诺一定利息回报为诱惑开展集资活动,为陈某向社会上不特定的老年人公开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养老养生服务合同书及发放居住权证、存折福利消费卡等形式,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利息支付等方式向社会集资。居住权证分为体验卡、爱心卡、亲情卡、时尚卡、金尊卡等级,对应的预订金依次为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合同期限分别为1年、3年、5年,年利率从4%至15%不等。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在该公司客服部担任业务员期间,涉及集资发生额1559万元,个人获利62.1969万元。瞿某在该公司担任客服部业务员期间,涉及集资发生额1432万元,个人获利47.9538万元。

2022年6月22日、8月8日,被告人瞿某、刘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瞿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62.1969万元、47.953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瞿某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两名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芷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瞿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参与实施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活动,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瞿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瞿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瞿某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瞿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因公司向被告人刘某、瞿某发放的工资来源于集资参与人交纳的养老预订金,被告人刘某、瞿某从公司领取的基本工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瞿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后,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予以返还。湖南省芷江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瞿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判决宣告后,两名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经过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3 

被告单位某置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人周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某置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名义按照每月2%至3%的利率,以口口相传以及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经查,某置业公司共向879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44 99万余元。至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209 46万元未归还给集资参与人。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时,某置业公司占股50%。2011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某房地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名义按照每月2%至3%的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经查,该房地产公司共向193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08 38万元。至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3566万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置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作为被告单位某置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认定被告单位某置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判决继续追缴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其他集资参与人以及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尚未归还的本金。

判决宣告后,两家被告单位、两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多以公司、集团的名义实施,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由组织者用于还本付息等活动。该案涉案金额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且大部分集资金额未追回。投资人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不要盲从,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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