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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欲熏心偷窃妻姐钱 法不容情判刑又罚金
更新时间:2024-05-22 14:43:30    来源:中国网

【故事】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陶某开了一家千层饼店,平时会将店里收取的现金积攒在家中卧室的一个铁桶里,用于交门面房租和日常开支。

谭某因手头拮据,一次在妻姐陶某家做客时,得知她家存放现金的地点,便心生贪念,打算将盗窃的触手伸向自己的妻姐。今年1月3日上午8时,谭某骑电动车一路行至芙蓉区朝阳街道某小区,将车停好后上楼来到陶某家中。

谭某熟知这个时间段陶某一家人分别外出做生意和上学,他利用事先获取到的门钥匙开锁进入房内,将陶某放在卧室铁桶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得手后,他骑车到附近一家银行,在柜台将盗得的50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赃款陆续被谭某用于归还欠款及日常开销,其中1000元竟是谭某“有钱了”以后,归还给被害人陶某的欠款。1月26日,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谭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说“法”】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吴贝

盗窃行为不会因为被盗者的身份而改变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就本案而言,像谭某一样偷亲人的钱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不是个例。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亲人之间疏于防范,加之对作案现场、被害人习惯较为熟悉。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注意保管好财物,切忌在人前显露财富,时刻保持防范意识,不要让图谋不轨者有可乘之机。(富阳 李翔  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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