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三十二条,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
《条例》以水利工程建设、确权、定责、监管、保护为主线。明确乡镇(街道)职责、跨行政区域水利工程的监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以及在水域范围内围垦等。
《条例》明确,水利工程必要的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验收规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经费的机制,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条例》还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建立逐步退出机制;鼓励、支持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加强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水利工程所有者根据水利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确定专人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张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