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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经理上门扇业主耳光”是否会定性为“互殴”?
更新时间:2023-04-19 17:49:07 来源:大众网

据报道,4月16日,江苏南通一物业工作人员在业主家门口扇业主耳光,随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引起广泛关注。警方成已接到报案,正在处理中。

视频内容显示,一身着睡衣的男子和一身着西装的男子正在门口争执,西装男子突然扇了睡衣男子一耳光。随后,双方大打出手,扭打在一起。紧接着,几名身着制服,手持防爆盾的男子上前劝阻,旁边还有一女子在喊道,“你打人是不是?太过分了,居然这么对业主!”

17日,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回应称,动手打人的男子是物业经理,“现在他们正在协商这个事情。”文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接到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绝大多数业主认为这个物业公司不行,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更换物业公司。不必每个月缴物业费,还要受他们的气。

 这类情况不一定定性为“互殴”。互殴是指因不能正确处置生活纠纷而引发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注意!只要是互殴,不论谁先动的手,双方都要处罚。只是先动手或挑事一方会处罚更重一点而已。

互殴有一个特征,即双方都有殴打对方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当时是故意挑拨、挑逗物业公司,达到经理先动手的目的,那才叫真正互殴。反之,则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这里大家可以理解为治安处罚法中的“正当防卫”。

总之,是不是互殴就要看业主当时是不是先挑衅物业经理的。如果不是,一般不会定性为互殴。

面对类似情形,普通人应该怎么做?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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