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到上杭县司法局临江司法所,称其在临江镇某足浴店消费时受伤,与店家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希望司法所能帮助予以调解。
原来,3月19日张女士到某足浴店进行拔罐除湿项目时,店员不慎将酒精洒落到张女士的后背上又不慎将酒精灯的火苗燎烧到她后背上,造成张女士左侧颈部、背部二度烧伤(伴感染)。
司法所随即通知足浴店店长到所,在了解并掌握了全部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赔偿问题,调解员向张女士及其丈夫明确告知尚在治疗并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张女士表示不想将此事拖延持久,希望尽快一次性解决处理。经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足浴店支付张女士截止到今日前的全部医药费用后,再一次性赔偿给张女士有关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美容费用等共计49000元整。协议签字生效后,足浴店店长当场支付上述赔偿款。(上杭县司法局临江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