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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闹矛盾,永安法院执行调解,拆除“堵心墙”!
发布时间:2021-04-23 16:57:34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4月13日,永安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两个多小时到永安市槐南镇南山村,执行一起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成功拆除两户村民之间的“堵心墙”。

罗某环、罗某场与罗某演同为南山村村民,相邻而居。罗某环与罗某场的住宅建于1996年,罗某演的住宅建于2005年,屋前均有部分空地,三方的空地相通连往村道,罗某环、罗某场日常的行走与机动车进出均需经过罗某演屋前的空地。

2018年4月,罗某演对其屋前的空地进行水泥硬化工程,并在其与罗某环的空地连接处,修建一道高约25厘米水泥挡墙,仅留有大约2.4米宽的豁口用于罗某环、罗某场两家人进出。但该豁口位于空地前方围墙折角转弯处,且连接排水沟,小型汽车无法进出,罗某环与罗某场认为水泥挡墙的建设影响其两家人的车辆通行。

罗某环、罗某场曾数次与罗某演协商拆除水泥挡墙事宜,均不欢而散。在多次向当地派出所、司法局、镇政府申请处理并调解未果后,两人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理判决,罗某演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通行豁口处长约55厘米的水泥挡墙。

判决生效后,罗某演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罗某环、罗某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局干警通过电话对被执行人罗某演进行释法析理,并向其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迫于执行威慑,被执行人罗某演方才表示由于其在外经商,不便回老家履行拆除义务,愿意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拆除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负担。

4月13日,永安法院执行局干警带上由被执行人罗某演选定的工人师傅来到涉案现场拆除55厘米的水泥挡墙,永安市槐南镇派出所民警到场见证执行。

施工结束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罗某演取得联系,其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做法表示认可,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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