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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法院为民办实事 | 个人信息岂容买卖?获刑!
发布时间:2021-05-14 15:31:26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5月13日讯(郑志勇 通讯员 章逸琳 林钟蕙)日常生活中总会收到各种电话骚扰,从推销房产到育儿养老,让人不胜其烦。这是因为你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遭到泄露,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若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因为他人的非法行为被泄露,请拿起法律武器,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

5月12日,荔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并当庭宣判,筑牢网络安全之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据了解,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在莆田市荔城区某小区的租住处,使用微信添加多个微信群,从中获取包含有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就读院校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淘宝客户信息、网商贷借款个人信息等各类客户信息资源,并在微信群上非法出售获利。经查,被告人林某通过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22616元。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226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款及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也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常会沦为行骗人的‘行骗工具’和‘行骗线索’,加速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蔓延泛滥,荔城法院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荔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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