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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9月16日起施行

《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6日起施行,《条例》将福建省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标志着“诚信福建”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8月6日,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发改委副主任叶仁佑介绍了《条例》总体情况。

发布会现场。张晓薇摄

《条例》共8章53条,规范相关概念及部门职责,明确“社会信用”的定义、“信用信息”概念、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对政府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领域信用、司法公信和自然人信用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建立统一公示制度,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守信激励,规范失信惩戒,并对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强调不得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规范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特别强调信用修复不得收费;特别规定凡是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依据。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鼓励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信用协作。

此外,《条例》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在突出重点领域方面,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加强拖欠企业账款信用监管,出台省级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的信用评价、资质评定、收费公开等行为,推动审判、执行等核心环节信息实质性、常态化公开。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开展数据归集共享质效评估,实现税收缴纳、社保缴交、水电气缴费等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在规范信用奖惩方面,推动各地各部门创建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在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金融信贷等领域不断拓展,推动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场景跨城市互认。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制度,坚决防止信用惩戒泛化滥用。在强化权益保护方面,健全失信提示、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行“两书同达”工作机制,实现政务服务大厅信用修复服务窗口全覆盖。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文生表示,《条例》的出台,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信用监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明确的执法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围绕打基础、强监管、优服务,有效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在“打基础”方面,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把登记注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都归集起来,累计有249亿条,依法向社会公开,让信用信息“更透明”。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给全省227.9万户企业做了信用风险“画像”,分成A、B、C、D四类,给日常监管提供“指南针”。

在“强监管”方面,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统筹信用监管与传统监管,下大力气改革监管方式,把信用监管等11个领域检查整合起来,搞协同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检查跟信用挂钩,对信用好的59.8万户A类企业,原则上“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一年最多查一次;对C、D类风险高的企业严查严管。效果很明显,2025年以来入企检查频次下降超五成,这项改革还被国家评为优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

在“优服务”方面,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信用提升三年行动,深入实施信用赋能产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设“企业困难市监帮”专栏,发布30个合规指引,指导企业主动合规,近百万企业从中受益。在信用修复上,建成“线上+线下”双通道,线上全省“一网通办”,线下在市场监管所设窗口,家门口就能办。最受欢迎的是个体户“免申即享”,补报年报后系统自动修复。今年以来已有40.02万户企业完成修复,27.12万户个体户享受了“免申即享”。(张晓薇)

(责任编辑:姚宇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