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6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医保局副局长林挺华介绍了《实施方案》有关情况。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制度化筹资和专业化服务,为失能群体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照护保障,属于社会保险“第六险”。这项制度的落地实施,将有效回应失能人员家庭的急难愁盼,让失能人员生活更有尊严,为照护家庭减轻负担。《实施方案》明确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也就是到2028年基本建立与福建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就业城乡居民等纳入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在缴费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机制,职工、居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与基本医保共同缴费。筹资标准=不同人群的缴费基数×统一费率,再由单位、个人、政府等进行分担。关于缴费基数,区分不同主体确定。其中,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居民以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缴费费率统一为0.3%,其中,居民费率可从0.15%起步,5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区可直接按0.3%筹资。
关于分担比例,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1比例共同缴费,退休人员由个人按0.15%费率缴费,原单位不缴费;居民由个人和财政按1:1左右共同缴费。关于筹资渠道,用人单位筹资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平移调整,不增加单位缴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可用医保个人账户缴纳,支持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共济缴费。其中,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用单独缴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照医疗救助规定实行全额或定额资助参保,困难大学生参照居民医保资助政策进行资助参保。
在保障对象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是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是指6个月以上。当前起步阶段,保障对象仅为重度失能人员,后续将会根据国家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在服务类型方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三种。在保障待遇方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在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50%左右,对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方式的,在支付比例上予以适当提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统筹区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标准。同时,为了鼓励连续参保制定了激励约束政策,对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满4年的未就业城乡居民,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1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60%;对未按时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将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福建将围绕国家“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定”的主要目标,稳妥有序,分步分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6年底前,省本级、泉州市、厦门市、三明市等统筹地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中泉州市和厦门市制度覆盖职工和居民,三明市制度覆盖职工;原试点城市福州市2026年底前将政策覆盖范围从职工扩大至居民;2027年底前,莆田市、宁德市、龙岩市、漳州市等统筹地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度覆盖职工;2028年底前,各统筹区均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省职工和居民全覆盖。(张晓薇)
(责任编辑: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