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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法履约 调解退还25万首付款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更新时间:2023-03-24 11:36:14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福建讯  消费者白某2021年1月向安溪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一套房,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安溪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备案。房屋总价82万,白某支付首付款25万,余款57万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消费者称双方原本约定一定需要贷款才能购买此房,否则就要退款,现贷款手续办不下来,商家不愿意退款给消费者,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向12315热线投诉要求退首付款。12315调解人员了解到,白某提交贷款相关手续后,银行认为其与配偶的情况不符合办理该笔贷款的条件,拒绝了白某的贷款请求,导致白某未能在期限内缴纳购房款余款。白某表示双方既然约定贷款手续办不了可以退款,商家就应该履行承诺予以退款。置业公司则表示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出卖人要为按揭贷款作任何承诺及承担任何责任,只有“仅提供必要协助”字样。针对本案,12315调解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进行分析,消费者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解除合同,置业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消费者,消费者未按期履约缴纳购房余款存在违约,应当赔付违约金,遂提出置业公司退还首付款、消费者赔付未购房违约金,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达成了一致,消费者按约赔付违约金5000元,置业公司也退还了首付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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