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丝
泉州市2022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3-18 15:33:27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福建讯  2022年以来,在泉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泉州市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假冒伪劣、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办各类违法违规案件1.08万件。教育部门出台规定,全市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299家,全部纳入资金监管,有效防范“卷钱跑路”和“退费难”问题发生。文旅部门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有力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开展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成功破获系列特大侵权制售假冒商品案。此外,畅通消费投诉渠道,12315热线与12345热线“双号并行”,实行24小时人工接诉服务,及时受理有效处置消费者各类咨询投诉举报32.5万件,其中投诉88339件,举报47592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约5027万元;设立泉州市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成立泉州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各地2914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有效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

查处泉州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6月7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与通源街交叉处星*耀广场门口广告牌内容“保留学位房 收官倒计时”等。经查,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包含“保留学位房”、“实验三小 学位现房”,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查处晋江市内坑镇晋*珠宝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内坑镇晋*珠宝店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使用的1台计量器具电子秤(型号:MODEL,新光電子株式会社)上未张贴计量器具检定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秤的计量器具检定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份购买使用未经检定的上述1台计量器具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上述电子秤型号:MODEL,新光電子株式会社,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0元。

查处黄*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11月20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惠泉啤酒小鲜3罐,恩乐芦荟粒饮料9罐、雀巢咖啡13罐,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超过保质期的17罐惠泉啤酒小鲜、14罐恩乐芦荟粒饮料待售。本案货值金额总计209.5元,违法所得89.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3种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9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9.5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查处三*食品(福建)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深海鳕鱼棒”标签上有特别标示“添加钙”,未按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注添加含量。经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3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22年11月3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查处泉州市沃*佳居装饰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07月18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沃*佳居装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38.5元和2067元,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863.1元和1324元。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化妆品备案信息及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26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1324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查处泉州丰泽亿*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丰泽亿*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及2022年5月21日在微信视频号“泉州亿*医疗美容”发布的“超声炮案例效果对比VS超脉冲技术 滑动式操作 舒适的治疗感 轻松完成精细部位抗衰”、“全切双眼皮术后疤痕恢复过程”等视频内容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且与当事人2021年7月15日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发布医疗广告,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与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件内容不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20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查处南安市水头镇辣*火锅城未明码标价销售餐巾纸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10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水头镇辣*火锅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收费性餐巾纸的外包装上未明码标价,同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菜单上未对该餐巾纸的价格进行公示。经查,当事人在未向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巾纸的情形下,未通过餐巾纸外包装、菜单、经营场所告示等价格明示方式,在消费者入座前就在餐桌上放置收费性餐巾纸,以供消费者使用。该收费餐巾纸价格为2元/包,在消费者使用餐巾纸前,当事人仅对主动询问的消费者口头告知餐巾纸价格。以及当事人以出具结算小票告知消费者该项收费明细。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餐巾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 10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查处泉州偶*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刷单方式虚构其天猫店铺交易情况从事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3月2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偶*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回力偶*专卖店”,主要销售鞋类产品。2021年5月13日开始,为提高店铺的销量,当事人设置刷单部门,联系刷手刷单,虚构交易。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2月22日,当事人自行组织刷单,涉及刷单总数22554单、刷单金额2314053.52元,刷单佣金112764元。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虚构其天猫店铺交易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29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构交易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查处李*山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烟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及仓库发现有标有“ELF BAR”的电子烟成品(型号:BC5000)14500支、电子烟烟管17860个、电子烟纸盒包装10800个、电子烟防伪码14000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显示,商标权利人未授权当事人生产、储存或销售任何带有“ELF BAR”标示的产品,涉案物品均为假冒“ELF BAR”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46.5万元。当事人生产涉嫌侵犯“ELF BA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烟成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惠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惠安县美*卤味店违规使用日晒工业盐制作食品案

为保障食盐消费安全,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对惠安县美*卤味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日晒工业盐加工食品,在烤鸭制作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色”,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有关规定。2022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日晒工业盐和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并处罚款185000元。

查处南安市美林*店省新分店非法从事食盐经营案

为保障食盐消费安全,2022年1月5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南安市盐务局提供线索,依法对南安市美林*店省新分店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食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销售散装食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2022年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散装食盐907.5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并处罚款3200元。(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