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学史·强警·为民 教育整顿福建在行动 >   我为群众办实事
莆田市涵江法院两日速裁莆田市首例袭警案
发布时间:2021-06-21 15:26:54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2021年6月18日,涵江法院运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邓某犯袭警罪一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莆田市办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IMG_7583.JPG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林柄村某街口,因摆摊问题与某集团公司3名保安发生口角,被告人邓某愤而从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追砍a保安未果,b保安见状上前劝阻邓某,c保安则立刻报警。

尔后,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民警蒋某带领2名警务辅助人员陈某、姚某出警现场劝阻,遭被告人邓某持刀挥舞威胁。经民警蒋某电话呼叫支援,民警陈某带领另2名警务辅助人员邱某、吴某到达现场实施抓捕。其间,被告人邓某使用拳头殴打陈某腹部、邱某眼部,并扯坏陈某工作服肩章、扯下砸坏其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随即被告人邓某被当场制伏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邓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审理经过】

该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从法院立案到审结仅两日,让该起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入“快车道”,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

庭审中,主审法官在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基础上,简化庭审程序,充分征求被告人、公诉人意见,并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作出了最终判决,整个庭审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环环紧扣、严谨有序,既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保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案件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判决情况】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邓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罪名,将原来妨害公务罪第五款改为袭警罪,并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调整至七年。

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司法力量,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因为特殊的工作性质,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时常遭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甚至打击报复。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益,更是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从根本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尊严和政权权威,因此,司法机关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群众如遇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对于任何辱警、袭警行为,司法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涵江法院 姚丹 吴辰昀 陈鹂)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