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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十标清”“十不得”
发布时间:2023-05-29 09:50:21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福建讯  5月26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所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驻榕一级机构(24家)召开商业银行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处有关负责同志提醒告诫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十标清”“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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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部署会现场 朱琳 摄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十标清”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形成,供各商业银行参考使用)

一、价格信息要标清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收费依据、生效日期等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供客户免费查阅。

二、收费约定要标清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服务项目,应当在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以及公证费、保险费等共同承担费用的比例、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

三、退款细则要标清

应当在服务合同中标清客户申请退款条件、退款渠道和退款流程,方便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申请退款,及时核算、退还相关费用。

四、优惠措施要标清

服务项目收费涉及降费减负措施的,收费公示应当用醒目文字标注优惠对象、优惠幅度、申请办法、生效和终止日期,让服务对象有切实的获得感。

五、服务内容要标清

在顾问、咨询、资金监管、资产托管、融资安排等中间业务合同文件中,要详细标明对客户提供相应服务的实质性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及其对应的收费标准,并确保服务内容与收费水平相匹配。

六、自愿原则要标清

推荐顾问、咨询、托管等中间服务或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自愿原则”,保障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

七、收费提示要标清

使用电子银行、手机APP等自助渠道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在客户确定接受服务前,用醒目方式提示客户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信息,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八、委托信息要标清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应明确标注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调价信息要标清

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在营业场所和官方网站主页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十、投诉渠道要标清

在公示的服务价格目录以及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应明示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投诉渠道,方便客户及时反映服务价格相关诉求。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十不得”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形成,供各商业银行参考使用)

一、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收取支票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和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等费用;

二、不得收取本票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和银行汇票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以及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信贷资金管理费、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等政府明令取消或暂停收取的费用;

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在总行价目表外自立项目收费或不履行价格优惠承诺;

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客户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承兑费、业务协办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以及银团贷款承诺费、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

六、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信贷资信证明费、承诺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令取消的费用;

七、不得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八、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过程中强制捆绑顾问、咨询、托管等服务,并利用协议定价方式向企业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

九、不得在开展顾问、咨询、资金监管、资产托管、融资安排等有偿服务过程中,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十、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不合理费用。(朱琳 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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