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执法资源,凝聚系统力量,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打造执政为民的“铁拳”品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即食海蜇头案
2022年6月15日,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即食海蜇头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和没收涉案即食海蜇头10袋,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抽检任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13日,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即食海蜇头200袋,售价为11元/袋,销售总额为2200元,货值金额为2200元,当事人未在涉案批次即食海蜇头出厂前对其赋予追溯码。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即食海蜇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对出厂的产品赋予追溯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福建蓝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29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蓝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8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芝麻夹心海苔经抽样检验不合格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4日生产11箱芝麻夹心海苔。4月28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该批次芝麻夹心海苔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358元,案值358元。当事人对该批芝麻夹心海苔实施召回。经当事人排查,在该批次芝麻夹心海苔生产过程中出现车间线路故障停电情况,导致包材消毒时长不足,最终致使产品菌落总数超标。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甘某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甘某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2日,根据移送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待售的外包装标注“东方神威双效硬得快”、“金枪不倒”“黄金伟哥”“战狼”“德国小钢炮”等共计20种预包装食品和待售的外包装标注标有“GOLD 5000 OrgaZFN Male Sexual Stimulant”等6种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上述商品的外包装及说明书含有“食品的批准文号”等内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食品中,有22种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西地那非”属于非法添加物质。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孙某某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4日,宁德市周宁县依法将当事人孙某某涉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移送周宁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7日,宁德市周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的沙发后的夹缝中发现一个黑色袋子,里面装有外包装标注“虫草玛咖,虫草鹿茸”等7种宣传对前列腺炎有特效、生精延时、促进阴茎二次发育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之后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扣押的食品予以检验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周宁县公安局。
案例五:厦门和源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9月26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97台,罚款16.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一)现场放置有33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155Z),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产品实际鞍座长度为550mm,超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限值要求;(二)现场放置有10台“牧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11Z),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产品后轮上方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为400mm,超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限值要求;(三)现场放置有54台“得威”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02Z),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产品后轮上方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为400mm,超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限值要求。
经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155Z)车速限值(防篡改)、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牧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11Z)车速限值(防篡改)、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得威”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02Z)车速限值(防篡改)、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绿源”牌型号TDT2155Z电动自行车销售定价为每台840元,“牧牛”牌型号TDT011Z电动自行车销售定价为每台780元,“得威”牌型号TDT002Z电动自行车销售定价为每台830元。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340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2022年9月26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台江区汇行万家电动自行车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5月31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台江区汇行万家电动自行车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分四次从不明渠道购进四款电动自行车共计16台,未建立进销台账。为满足客户需求,当事人对其中12台进行了改装。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履行建立进销台账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厦门市翔安区星联发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案
2022年4月29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翔安区星联发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5台家用燃气灶具和销货款425元,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1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5台型号为JZ20Y.1、执行标准为GB1640-2007的家用燃气灶具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根据GB16410-2007规定,家用燃气灶具应配备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型号为JZ20Y.1、执行标准为GB1640-2007的家用燃气灶系由当事人从某厨具批发部以每台45元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0台。截至案发,一共对外销售了5台JZ20Y.1、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的家用燃气灶,每台售价为8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10台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的货值金额为850元,取得的销货款为425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行为。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石狮市诚华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5月2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石狮市诚华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在扣的12台家用燃气灶具,罚款14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燃气灶具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店内货架上摆放着12台待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该燃气灶具均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年初向一名上门推销的销售员购进12台家用燃气灶,分别为:6台“鸿昌红双喜”牌单炉家用燃气灶;1台“鸿昌红双喜”牌双炉家用燃气灶;3台“灶宝”牌单炉家用燃气灶;2台“荷花”牌单炉家用燃气灶。截至案发均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187.5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平和县九峰镇大桥头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2年8月15日,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平和县九峰镇大桥头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15万元和没收2台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台加油机防作弊系统监控微处理器的序列号、编码器序列号均非加油机铭牌标注的生产厂家“郑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加油机部件序列号。2022年7月26日, 经郑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鉴定其上述正在使用的两台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编码器序列号与出厂状态不一致,为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当事人自2022年7月12日投入使用至7月26日两台加油机被查封期间,共销售95#汽油344.64升, 92#汽油1794.6升,共收取加油款2.615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张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