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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整治“脏乱差”入驻外卖平台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2 11:27:12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根据福建省纪委监委有关工作要求,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化“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点题整治工作,多措并举,依法行政,集中开展覆盖线上线下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严厉查处脏乱差等违法违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努力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福建全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外卖点题整治 服务八闽民生”的良好氛围,现筛选部分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福州市长乐区赵强良面包烘焙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福州市长乐区赵强良面包烘焙店;网店名称:贝可甜心现烤面包潭头店(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1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长乐区赵强良面包烘焙店(饿了么平台网店名:贝可甜心现烤面包潭头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绿豆饼(自制日期:2022-05-30),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2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一个上门推销糕饼的业务员购进散装的绿豆饼共10盒,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10盒(包括销售给抽检机构的6盒)上述批次绿豆饼,违法所得共计1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绿豆饼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批次绿豆饼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绿豆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绿豆饼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批次绿豆饼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综上,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厦门市集美区李正秀饮食店在外卖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违法主体名称:厦门市集美区李正秀饮食店;网店名称:优和象•炸物烤鸭店后溪店(美团平台)、左耳知厦门集美店(美团平台)。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5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集美区李正秀饮食店(美团平台网店名:优和象•炸物烤鸭店后溪店)检查时,发现4单该店接单制售的外卖单信息与其店内的证照信息不符(美团平台网店名:左耳知厦门集美店),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外卖服务,其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人从事外卖网络订餐服务,为了多开网店、多接订单,在美团外卖平台擅用他人的证照开设外卖店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漳州市漳浦县千缘小吃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经营案

违法主体名称:漳州市漳浦县千缘小吃店;网店名称:初缘寿司(刺身)(美团平台)。

基本案情:当事人漳州市漳浦县千缘小吃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以网店名称“初缘寿司(刺身)”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在未设置生食类食品制作专间情况下,当事人购买盛装生食外卖盒子、专门切割生食专用刀具、砧板,并从厦门鲜晟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三文鱼10.1斤、每斤进价63元,北极贝1盒(1公斤)、进价210元,共计846.3元,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传新的店招、产品图片广告。7月21日,订购的三文鱼、北极贝到货,当事人在店内将其制作成生食类食品三文鱼刺身、北极贝刺身,并发布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对外销售,三文鱼按购进价做特价销售,北极贝按每公斤300元销售。至案发时止,三文鱼已全部售完,得售货款636.3元,北极贝卖出646克,得售货款193.8元。2022年7月25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外卖盒子5个、切割生食专用刀具1个、砧板1个、北极贝(带盒子重354克),没收违法所得830.10元;2、罚款50000元。

案例四:泉州市石狮市碗遇餐饮店购进进口冻品“澳大利亚鲍鱼”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违法主体名称:石狮市碗遇餐饮店;网店名称:ONE•U酒馆石狮店(美团平台);碗遇正港骨汤米粉•夜宵烧烤石狮店(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6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石狮市进口冷链防控专班交办的进口冷链食品案件线索,称当事人石狮市碗遇餐饮店(美团平台网店名:ONE•U酒馆石狮店,饿了么平台网店名:碗遇正港骨汤米粉•夜宵烧烤石狮店)购进进口冻品“澳大利亚鲍鱼”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即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厦门市湖里区黄瑞聪水产店购进“澳大利亚鲍鱼”7箱(规格:15公斤/箱),并于当日将上述7箱“澳大利亚鲍鱼”存放于石狮市建明酒店二楼冻库中。至案发时,上述7箱“澳大利亚鲍鱼”均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在购进后均未使用,也未售出。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另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1月14日因购进手工米粉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已被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警告处罚过。

处理结果:当事人购进7箱“澳大利亚鲍鱼”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五:三明市三元区味美滋蛋糕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

违法主体名称:三明市三元区味美滋蛋糕店;网店名称:味美滋蛋糕店(美团平台)。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2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三元区味美滋蛋糕店(美团平台网店名:味美滋蛋糕店)在其经营场所蛋糕制作间内涉嫌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过期3瓶)。据当事人陈述,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其在制作蛋糕时都在使用过期和未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至案发时才知道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已过期,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价值共5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3瓶;3.罚款50000元。

案例六: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锦燕展翅煎包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油条案

违法主体名称: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锦燕展翅煎包店;网店名称:工农兵煎包枫亭店(美团、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仙游县枫亭锦燕展翅煎包店(美团、饿了么平台网店名:工农兵煎包枫亭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2年7月12日)进行抽检。经检验,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称于2022年7月12日从仙游县枫亭陈泉钦日杂店处购进了50根油条,每根进货价1元,每根销售价1.5元。执法人员对仙游县枫亭陈泉钦日杂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油条、炸油条的工具,该店经营者陈泉钦称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油条不是其销售的,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也不是其写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告知“陈泉钦称不合格油条不是其销售的”,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供。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止,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油条除10根被抽检机构抽检外,剩余40根当天全部零售完毕,未能召回到不合格油条,共获利2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不合格油条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不合格油条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油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油条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油条的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0元;2.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案例七:南平市政和县乐在自家人酒店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

违法主体名称:南平市政和县乐在自家人酒店;网店名称:政和县乐在自家人酒店(美团平台)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4日,南平市政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当事人政和县乐在自家人酒店(美团平台网店名:政和县乐在自家人酒店)销售的4款预包装食品:1.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2.科罗娜特级啤酒;3.百威啤酒;4.梦诗仙庄园干红葡萄酒。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食品进货凭证及厂家资质材料,执法人员查看该店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未发现对应上述前三款商品的进货记录,梦诗仙庄园干红葡萄酒无记录。此前,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指导督促其规范建立进货台账,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4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10日内整改完毕,当事人未按时整改,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4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八:龙岩市长汀县蔚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未按要求公示和更新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行为案

违法主体名称:龙岩市长汀县蔚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美团平台代理)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2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龙岩市长汀县蔚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存在未按要求公示和更新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的问题,发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7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询该公司美团外卖城市代理的APP平台系统,发现“连城县疆滋疆味烧烤店”(点餐平台上的名称是“新疆阿凡提烧烤羊肉火锅——新疆烧烤”)呈上线经营状态,而该店经营者已于2022年5月13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到该店的登记地址实地核查,发现该店注册的地址现已作为“紫康专业修脚坊所”的经营场所使用,当事人未按要求将该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平台上下线。“连城县阿兰粿条店” (点餐平台上的名称是“永安阿兰粿条小吃明珠城总店”) 在该平台主页上所公示的商家信息的地址为连城县莲峰镇明珠城A幢105号。2022年7月11日,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地址均为连城县莲峰镇莲中南路3-5号。当事人未按要求将该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地址信息在平台主页进行更新。

当事人与餐饮服务经营者有签订代理服务合同,该代理服务合同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和证件,并上传当事人的“美团外卖”点餐平台后台。商家“连城县阿兰粿条店”有按要求向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当事人有更新商家“连城县阿兰粿条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但未及时对平台主页上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商家地址信息进行更新。

处理结果: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已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等信息已发生变更,而未按要求对经营主体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且在连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警告后,还允许相关商家接收美团外卖平台上的订单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立案调查后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100元。

案例九:宁德市福鼎市鸿玖西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福鼎市鸿玖西餐厅;网店名称:德克士福鼎中山店•汉堡炸鸡(美团平台)、德克士福鼎中山路店(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3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福鼎市鸿玖西餐厅(美团平台网店名:德克士福鼎中山店•汉堡炸鸡,饿了么平台网店名:德克士福鼎中山路店)进行检查时,在该餐厅后厨发现1袋已拆封使用剩余重量为722.5g超过保质期的沙拉酱、1袋已拆封使用剩余重量为140.8g超过保质期的左宗棠鸡风味酱、4袋未拆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葱油(常温)、2袋超过保质期的腌渍翅(其中1袋未拆封使用,1袋已拆封使用剩余重量为949.0g)。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核查,当事人从事的餐饮服务既有堂食又有网络外卖。该餐厅在2022年4月13日、6月15日、6月26日、7月1日沙拉酱、左宗棠鸡风味酱、葱油(常温)、腌渍翅等先后超过保质期后仍继续使用,统计售出产品金额和剩余超过保质期原料金额,总计2522.79元。

当事人在案发后,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及时主动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进行召回,至召回工作完成,未有不安全食品被召回,也未收到消费者的不良反应报告。计算当事人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22.79元,违法所得为2352.6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22.5g沙拉酱、140.8g左宗棠鸡风味酱、 4袋葱油(常温)、1袋和949.0g的腌渍翅;2.没收违法所得2352.67元;3.处以66000元罚款。

案例十:姑奶奶餐饮(平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姑奶奶餐饮(平潭)店;网店名称:姑奶奶厨房西航店(美团、饿了么平台)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姑奶奶餐饮(平潭)店(美团、饿了么平台网店名:姑奶奶厨房西航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区域内调味品区的一包家乐鲜麻辣鲜露调味料已启用且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涉案的家乐鲜麻辣鲜露调味料,是当事人用于日常烹饪食材后销售给顾客食用的。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从平潭县金丰贸易商行进货后,就放在店内食品加工区域内调味品区,与其他在用调味品摆放在一起。涉案的家乐鲜麻辣鲜露调味料在购进时并未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疏于管理,没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涉案的家乐鲜麻辣鲜露调味料超过保质期后仍放在食品加工区域内调味品区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计算,涉案的家乐鲜麻辣鲜露调味料货值金额为25元。

处理结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家乐鲜麻辣鲜露调味料属于辅料,用量较小,且目前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群众食用后发生不良反应事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责任编辑:彭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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