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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铁拳行动”第三式:护航“六一”
发布时间:2022-05-30 17:36:03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以“铁拳”行动为抓手,开展了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省市场监管局专门开展了“六一”期间专项执法行动,严查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行动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了一批与未成年人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

小编现公布九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1

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闽侯县甘蔗金福誉面包店

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处罚

2022年1月27日,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20日,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售卖的食品进行抽检。经检测,该店售卖的琪玛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4日购进24包琪玛酥,进价6.5元/包,其中9包被检测机构购买用于检测,余15包已售给消费者,售价均为10元/包。本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84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闽侯县甘蔗金福誉面包店位于县实验小学附近,平日上放学期间学生和学生家长经常来此购买食品。虽然本案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未造成食物中毒,该案的查处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督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食品经营者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

2

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惠安县辋川镇峰南幼儿园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处罚

2022年5月6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9日,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食堂烹饪间的调味品台上有1瓶已开封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生产日期:20200105,保质期:18个月,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堂从业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在餐饮加工菜品(豆腐卤肉)时使用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所在。通过本案查处,发现个别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不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引起教育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3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厦门市海沧区彩贝幼儿园未履行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食品留样不规范案

处罚

2022年4月15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食品留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16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至16日的进货单据有5单未进行进货查验,留样冰箱内的食品留样标签不规范,未按规定做留样记录。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留样冰箱内的食品留样标签不规范、未按规定作留样记录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和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曾因未规范留样,被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警告处罚,但在之后的检查中仍发现同样的问题。本案通过以案促改、以罚促改,既对当事人加大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力度,又对其他学校幼儿园食堂敲响警钟,也传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等类别食品安全严格监管的高压态势,案件的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

三明市永安市场监管局查处

永安市莲华文具店销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处罚

2022年5月6日,三明市永安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元和没收糖果16小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29日,三明市永安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单盒包装的压片糖果属于预包装食品,主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该糖果标注的“猛吃不肥丹”“后悔药”“老司机含片”“长生不老含片”“装逼散”“变温柔颗粒”等称谓信息印制在食品预包装之上,包装标注信息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款规定不相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商家停止销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明市永安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该案是向未成年人销售的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猛吃不肥丹”“后悔药”“老司机含片”“长生不老含片”“装逼散”“变温柔颗粒”等六种低俗称谓的“低俗零食”属于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违法行为,容易刺激孩子感官、污染童心,会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影响正确的“三观”的形成。该案的查处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5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福州爱婴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仓山区

闽江世纪金源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牙刷案

处罚

2022年1月20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智能声波牙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元、没收不合格儿童智能声波牙刷9支,罚款178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23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局移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儿童智能声波牙刷器具的外壳形状和装饰容易被孩子当作玩具,不符合GB4706.1-200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18支儿童智能声波牙刷,进价60元/支。至案发止,已售出9支,其中3支被检测机构购买用于检测,售价60元/支,6支售给消费者,售价99元/支,余9支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782元,违法所得23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牙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用品质量关系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也是许多家长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儿童用品生产商为迎合儿童的喜好,将产品设计成极易被孩子当作玩具的外观,实际上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危害儿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此类不合格儿童用品的行为,保障了儿童的人身安全,让广大家长对儿童用品的安全问题更加放心。

6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莆田市城厢区钦斗百货商行

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案

处罚

2022年3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钦斗百货商行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1.03元,罚款4939.41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区局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将当事人淘宝店铺“贝乐母婴店”销售的一款童装的检验报告的第一项(头部和颈部不应任何绳带)的检验结果,把“不符合要求”改成了“符合要求”;第六项(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的检验结果,把“不适用”改成了“适用”。

2、当事人淘宝店铺“贝乐母婴店”销售的伪造检验结果的童装从拼多多网“小七宝贝”店铺进货,消费者在当事人网店下单后,当事人再从拼多多网“小七宝贝”店铺订货,商品会通过拼多多“小七宝贝”直接寄给消费者,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截至被本局立案查处,当事人共销售该款童装17件,进价24.9元/件,售价58.49元/件,货值金额共计994.33元,共获利571.03元。

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童装行业生产企业众多,除了传统的婴童服装销售方式外,网络模式以其价格优势,成为一种重要的销售渠道。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着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虚假宣传、服务打折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陷阱。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并不能凭感官了解商品的性能状况,这就给一些经营者创造了机会,造成了一些劣质,甚至是假冒商品在网络上流通。本案例中当事人伪造检验报告,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童装包装为“合格”产品销售,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从严查处、从重处罚,为广大心存侥幸的童装经营者敲响警钟。

7

泉州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福建省助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案

处罚

2022年1月5日,泉州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15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25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抽检产品的《检验报告》,显示福建省助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Qee卡通形象童鞋经抽检,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30585-201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生产Qee卡通形象童鞋120双,销售120双,成本价为每双32.5元,售价为每双37元,召回23双,退回货款851元。本案货值金额为4440元,违法所得为480.1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邻苯二甲酸酯主要用于聚氯乙烯材料,令聚氯乙烯由硬塑胶变为有弹性的塑胶,起到增塑剂的作用。它被普遍应用于玩具、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儿童用品,可能导致邻苯二甲酸酯的溶出量超过安全水平,从而危害儿童的人身健康。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规范质量管理,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生产销售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合格的儿童用品违法行为,彰显监管部门保障儿童用品安全、守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坚定决心。

8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漳州建晟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课椅案

处罚

2022年4月15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课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5件不合格课椅,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6日,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于2020年9月生产的课椅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抽检的课椅检验项目中孔及间隙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年1月26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同批次课椅6件,销售价格为120元/件,货值金额72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课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课椅,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生课桌椅的安全性和质量品质一直是学校、家长、社会关注的重点,由于学生每天直接接触使用,课桌椅的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得到强力保证。通过监督抽检,排查课桌椅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问题,从源头上把控好产品质量关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课桌椅的经营主体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可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9

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福建百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D立体防护儿童口罩案

处罚

2022年4月19日,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14日,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3D立体防护儿童口罩经抽样检验,颗粒物过滤效率(PFE)、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T/CTCA 7-201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共生产涉案口罩120包,销售120包,成本价6元/包,销售价为8元/包,无库存。本案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D立体防护儿童口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涉疫产品的质量安全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热点,儿童防护口罩的质量安全更是大家热切关注的要点。一些儿童口罩生产厂家借着疫情,在网络平台上将以次充好的不合格产品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不仅忽略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也危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效地打击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共同守护好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防疫氛围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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