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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2021年知识产权执法十大案例,这些企业被点名
发布时间:2022-04-21 09:28:32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假冒专利、虚假宣传,罚款20万元;恶意商标注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4月20日,值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及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启之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2021年福建省知识产权执法十大案例,集中展示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案例1: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射芯装置及射芯装置的操作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泉州市沃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泉州中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为“射芯装置及射芯装置的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对涉案专利侵权争议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为提高调解协议执行效力,行政机关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并获得法院裁定予以司法确认。

点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功促成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提供了新的途径,既能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又能确保调解的执行力,同时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案例2: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单手柄磁控内置百叶中空玻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厦门市意西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为“一种单手柄磁控内置百叶中空玻璃”的发明专利权利人,其以厦门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0年6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驳回请求的决定。请求人不服行政裁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请求人不服行政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裁决中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做出了正确解读,为涉案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划定了合理的保护范围,裁决结果得到了两级法院的支持,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较高的专业水平,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3: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超声波食品切割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

漳州万力机械有限公司以其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向龙海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福建佐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安德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利产品落入“超声波食品切割装置”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

龙海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做出构成等同侵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行政裁决。被控侵权人不服该局行政裁决,于2021年3月2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2月16日,厦门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县级知识产权部门办理的一起专利纠纷侵权案件,经历了办案初期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办案中期行政机关居中调解,最终和解不成,调解不能,依法裁决,裁决后经行政诉讼并胜诉的全过程,对基层执法人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主观能动性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案例4: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虚假宣传案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泉州长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KN95防护口罩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有专利标识,涉嫌违法。经查,涉案公司提供的专利号为ZL2016 3 0056198.5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外观专利产品图片显示,该外观专利产品并非涉案的KN95防护口罩,涉案的KN95防护口罩并未被授予专利权,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KN95防护口罩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对其生产的非医用KN95防护口罩产品上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标识,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3.6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是市场监督部门在疫情期间查处涉及重要防疫保障物资口罩的一起典型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涉案企业擅自在其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既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又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也维护疫情期间的市场有序和稳定。

案例5: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食品案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泉港区爱玉冻品商行存放有永森®鸡肉串(制造商:龙海市永森食品有限公司),该产品外包装印有“外观专利号:200530005513.3”,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供应商厂家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经查,ZL2005300055133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已于2015年届满,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08月10日,处于外观专利届满失效状态下生产、销售,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

点评: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因专利期满而造成的销售假冒专利案件,而该案涉及物品是最关乎民生的食品,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相关执法,发挥了威慑力及普法作用,能有效地促进专利市场规范。

案例6: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帕柯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24日,将戍边烈士陈祥榕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清澈的爱,只为中国”中的“清澈的爱”作为文字商标,委托某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2件。2021年4月8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

点评:该案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全国首起“清澈的爱”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亵渎了英烈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违法情节恶劣,产生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故对当事人给予顶格处罚1万元,以达到震慑效果。 

案例7: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制售假冒“adidas”运动鞋大案

2021年9月23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隐藏在工业园区厂房三楼的涉嫌生产假冒运动鞋窝点,现场共查获涉嫌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1415双、鞋垫5000多双以及大量用于生产假冒运动鞋的半成品、原材料。鉴于涉案金额巨大,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于9月27日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核实,当事人制售假冒运动鞋案值达710万元,获利118万元。目前已由检察机关对13名涉案人员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点评: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构建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加强与各名优企业在打假治劣方面的协作配合,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商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案例8: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18日,根据举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市集美区桔荣玉燕饮品店(陈玉燕)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益禾堂”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其店招使用的名字、配色、装潢均与“益禾堂”注册商标一致,并且突出显示“益禾堂”,仅在左上角增加含“桔荣”小字样的标志,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具有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近年来,“网红”饮品风靡全国,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地区的以“蹭热度”“傍名牌”为手段,危害农村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查处净化了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农村食品安全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9: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案

2020年12月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傅某某经营的鞋店内检查发现假冒耐克等品牌的鞋子。2021年4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傅某某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假冒耐克等品牌的鞋子共计303双,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的行为,既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有力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10: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无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面案

2021年5月13日,根据莆田市公安局现场移交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接单加工“耐克勾形”商标鞋面、“adidas”商标鞋面。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21日因生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鞋垫,原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3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当事人韩某某无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面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8.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韩某某无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面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及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具备从重处罚的等级,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陈玉明 陈荧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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