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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4 18:20:49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3月14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2021年执法办案情况。据通报,2021年,福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结案件50991件,罚没款47473.4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52件。其中食品类案件19835件,罚没14305.68万元,在全系统查办案件中占比最高。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共立案5934起,罚没款11750.9804万元。

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案件6829件,罚款7595.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7.73万元,查扣违法食品783.05吨,移送公安机关案件66件。

开展专项整治,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案件233件,罚没184.23万元。

3月14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同时公布了2021年福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未明码标价及发布违法广告

基本案情:福州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款汽车(其中2辆标识“福特新全顺”、1辆标识“域虎7”、1辆标识“新宝典”)未明码标价。此外,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一面广告牌上域虎7和纳瓦拉的配置对比图显示,日产纳瓦拉未装配多功能方向盘、儿童锁、倒车雷达、上坡辅助系统、胎压监测等配置。经查看纳瓦拉官网的汽车配置参数发现,新款日产纳瓦拉许多车型有上述配置。为追求宣传效果,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上述广告制作费用12000元。福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罚款1000元。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2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1000元。

典型案例二

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

基本案情:当事人蔡某从2019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从蒋某的私设屠宰点购买猪肉,并卖给市民从中获利,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肉货值金额为38.369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15.107万元。

典型案例三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冻猪蹄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6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漳州银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蹄6284公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法人代表陈某于2021年1月15日左右以每公斤17元的价格向一“罗姓男子”购买进口无中文标识冷冻猪蹄6300公斤,总金额10.71万元(未付款)。购买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上述进口冷冻猪蹄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采购后,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当事人采购、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0.4万元。

典型案例四

晋江市青阳街道修大夫医院医疗广告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31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晋江市青阳街道修大夫医院:一、利用患者形象对医疗技术作证明的行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3000元。二、在网上商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经营平台内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280元。

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在经营场所三楼导诊台对面发布委托格调(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店堂广告,在广告底部有三对患者手术前后面容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对该医疗技术作证明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晋江修大夫医院”的网上商城中宣传“切开双眼皮+开眼角”医疗技术服务,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对该医疗技术作证明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节。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典型案例五

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1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09.46元,并处罚款36514.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硫含量严重超标,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514.20元,违法所得为8909.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

厦门市思明区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发布“新东方小中考双师课堂”等宣传内容,宣传该课程“线上2位主讲老师及线下18位课堂老师的模式开展教学”“主讲教师叶某香具有3年小中考一线教学经验,累计授课时长3000+小时,学员小中考得A率92%”等内容。经调查核实,上述课程实际授课人中仅3人持有生物学科教师资格证;其中1人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情况下,担任生物线上主讲、地理线上主讲;叶某香无教师资格证,也无证据证明所宣传的相关教学效果。自2021年4月17日开始至6月底,当事人将上述课程分2期进行上课,共有811名学员报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典型案例七

龙岩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18年12月期间,在销售阳光城檀悦楼盘第一期商品房过程中,其置业顾问以楼盘所在地属就读“教科院附属小学”“龙岩一中分校”片区等作为口头宣传题材向购房者进行宣传。经查,实际该楼盘划片月山小学、龙岩九中,且教科院附属中学还在规划,尚未开工建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案例八

福安宏地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更快销售商铺,向前来售楼部看房的消费者宣传其商铺是“买一层送多层拓展空间或买一层送一居”。经查,其宣称赠送的拓展空间实际上就是两层之间的泡沫混泥土回填区域,在规划许可上,该回填区域属不计容空间,不能作为商业、住宅等功能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宁德市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案例九

武夷山市彭某福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珠宝玉器购物店期间,其销售员以假扮“富豪”老板或老板亲属等虚假身份向进店游客讲解玉器知识,其中,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并以各种虚假利益为诱饵,鼓动游客“捧场”,诱导游客购买玉器等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典型案例十

福建特斯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成立,从事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相关业务。该企业字号“特斯拉”为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第22864019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电池、电池充电器),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在经营中,将微信公众号更名为“特斯拉充电站”,并在公众号充电桩业务的内容宣传和充电桩照片展示中使用“特斯拉”中文标识,该中文标识与“特斯拉”商标权利人的中文商标在字体、结构、排列方式上基本相同,视觉上无差别。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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