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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广告要“划红线”!这18起违法广告很典型
发布时间:2021-11-02 16:47:02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今年以来,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服务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以及房地产、金融理财、教育培训等关系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了一批重点领域广告案件,有效规范了福建省广告市场秩序。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分别从互联网广告、导向广告和重点领域广告三个维度进行筛选公布现将第三批重点领域广告的18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1、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闽侯县青口艺时代教育培训学校

处罚金额:10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学校大门的入口处及学校上楼台阶上设置的广告牌上印有“闽侯县规模最大、档次最高、专业性最强的培训基地”“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课程最优”等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9月,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2、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宁化学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1868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培训中心墙面上悬挂荣誉牌用做宣传,其中2块荣誉牌内容描述为“淮安市周老师快乐作文江苏淮安周老师快乐作文少年作家培训基地全国青少年中华情征稿活动委员会”和“淮安市周老师快乐作文江苏实力师资培训团队”,无法提供获得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9月,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1868元。

3、发布医疗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福州市台江区海峡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2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页面使用了其门诊部的医生以及患者照片做证明,并且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样件发布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和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1年3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4、发布医疗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泉州丰泽维密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9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传“逆转时空,重返年轻-维密热玛吉第五代逆龄抗衰套餐”文章,介绍当事人及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但当事人并未购进热玛吉相关设备与仪器,发布了不存在的医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同时,其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也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1年6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9000元。

5、发布房地产医疗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仙游那些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38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教育配套鲤南中心小学,石鼓山幼儿园....,在距离本项目西南侧500米处即是仙游名校鲤南中心小学”内容,对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关于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口腔诊疗服务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发布者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2021年7月,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8000元。

6、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漳州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25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广告配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三军仪仗队形象,并含有“8.1建军节铁血军魂峥嵘岁月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2周年”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8月,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50000元。

7、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漳州宏远投资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95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将其坐落于华安县的楼盘推销为“厦漳新城”,并宣传成“厦漳同城化进程的引领者”。同时,还将该楼盘位置推销成“厦门西”,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误导消费者购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8月,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95000元。

8、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厦门市飞视企划设计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

处罚金额:6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中,将本该属于购买者合法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计入其所谓的可扩容面积,得出低于实际销售价格标称的扩容价,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6月,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0元。

9、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34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主体外墙脚手架上悬挂的网格布喷绘广告内容“买一套送一套”,在第二个“一”字上面用小字标有“限写字楼,送一套写字楼5年使用权”,在“首付10%起”的字样后面用小字标有“数量有限”等多处利用大小字号对广告内容进行区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7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4000元。

10、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泉州正朗置业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2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委托厦门九房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发布华润置地正式签约晋江市某高端商业项目的相关内容,而实际只是意向协议(非正式合同),发布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对规划中的商业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关于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8月,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另,厦门九房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被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20000元。

11、发布药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泉州含德医药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20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向公众发布的广告单含有“阿司匹林肠溶片”等处方药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关于允许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的规定;发布的“六味地黄丸”等非处方药广告未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未表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关于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发布的“胶原蛋白维生素C、E粉”等保健食品的广告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3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12、发布药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福建省福原药业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1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广播上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使用专家、患者名义作推荐、证明;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实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其所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内容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2021年7月,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1000元。

13、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福茅窖酒商行

处罚金额:2001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宁德中心城区发布含有“金砖国宴”内容的福矛窖酒户外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6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100元。

14、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南靖理中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4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经营食品的广告中含有“产品研发主要针对与人体血液相关的慢性病问题,比如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脑血管、高尿酸等以及亚健康的问题,采用药食原料加工而成的片剂,对身体进行全系统调理,增强整体机能,恢复身体本能,促进人体循环系统、分泌系统、代谢系统的顺畅运行”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6月,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40000元。

15、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福建甘诺宝力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3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腾讯视频发布的广告称该保健品具有抗癌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关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7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30000元。

16、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人:刘某某

处罚金额:102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摆放广告牌发布的石斛广告含有“强筋降脂、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6月,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2000元。

17、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邵武市优利士羊奶店

处罚金额:5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效果分享”视频含有大量喝羊奶粉对各类疾病的预防、治疗、保健作用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9月,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18、发布食品违法广告

涉案商家:三明玉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20000元

案件详情:当事人在其自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滋补羊肉煲等食材的广告,含有对肺结核、气管炎、哮喘、贫血.....以及一切虚寒病症均有很大裨益等涉及功效和预防疾病的内容,以上是当事人从网络上搜索并引用,均未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关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21年7月,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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