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通过表决 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

来源:中国网 | 2024-03-28 10:52:03

3月27日,在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破旧立新,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主动回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从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

据统计,十三五期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但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缺乏保障。为此,《条例》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障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同时,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

《条例》增加了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强调要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成本,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三岁以下婴幼儿。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托育服务体系,提供托育服务。

贫困妇女、农村妇女和女性未成年人等是女性弱势群体,《条例》多措并举,从健康体检、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救济措施等方面强化女性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让女性弱势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更多立法获得感、幸福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推动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检查对象和增加筛查项目。

《条例》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

此外,要根据女性特点和社会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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