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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3-06-01 15:16:13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6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闻发布会。该《条例》的出台,是福建气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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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朱琳 摄 

福建省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志,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处长蔡永华,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郑芬,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处处长成青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福建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傅毅梅主持。

据悉,今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于今日起施行。制定颁布《条例》,规范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使气候资源管理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对进一步推进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气候资源普查区划和规划、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福建特色气候资源相关品牌创建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内容共分六章四十条,遵循地方立法精神和原则,充分考虑福建实际,围绕总则、气候资源探测、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较全面的规定。

一是强化政府领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二是强化气候资源探测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区域探测站点;其他组织或个人建立探测站点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事后备案,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等。

三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和治理并重。规定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四是推进合理利用,发展绿色经济。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气候资源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太阳能、风能、云水,以及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气候资源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气象部门作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将带头担负起贯彻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下一步,福建省气象局将针对福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突出问题,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夯实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同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紧密协作的工作格局。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完善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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