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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试行登记确认制
更新时间:2022-10-08 16:56:33 来源:厦门日报

以往,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实行的是行政许可。今后,厦门自贸片区内的商事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采取确认登记的形式,其自主权将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日前,在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的联合推动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印发,明确厦门自贸片区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据悉,试行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所谓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登记机关在申请人自愿申请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厦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据悉,试行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以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探索理清政府管理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让政府管理归位,赋予主体更大活力,让市场准入更便捷、登记程序更透明、办理流程更顺畅、监管服务更精准。

审批极简

业务办理再“瘦身”

试行办法以主体自治为内容撬动登记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信用承诺+自主申报+形式审查”登记体系,对依法作出的登记备案结果进行确认登记。

在申请材料上,试行办法做了“减法”,商事主体自主承诺权力机构或经营管理机构作出决议、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协议的规定,不再提交决议(决定)、任免文件等过程性材料。此举将减少对本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部管理的干预。

在登记环节上,试行办法继续“减负”,明确经营场所、联络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部分备案信息可自行公示。要注意的是,商事主体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前款规定的事项。如果没有及时公示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事主体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经营场所自行公示的做法,是商事登记中继“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也是现有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中的第一例。

办理极速

审批服务不断加速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住所与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申报承诺+告知承诺制”登记模式、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概括性表述”模式……早在此次“登记确认制”出台前,厦门自贸片区企业在商事登记方面就已经享受了一系列快速便捷的服务,这些领先全国的做法在这次出台的试行办法中得到进一步固化重述。

作为厦门自贸片区制度创新的生动案例,试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彰显厦门自贸片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为厦门自贸片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动力。

数字赋能推动审批服务“加速度”。为提升企业获得感,试行办法进一步优化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为商事主体提供一网流转、一表申报等服务功能,实现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比如,商事主体在注册登记时可无感填报自行公示信息,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

监管极准

多元共治提升监管效能

此次试行的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更加注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式,探索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如果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商事主体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因虚假商事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商事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商事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商事主体登记。

集群注册登记模式是厦门自贸片区服务企业的创举。这一带有厦门自贸片区特色的做法,被正式写入试行办法中。具体来看,就是经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作为入驻企业住所进行注册登记的特定场所,登记机关依照规定为集群注册企业办理登记注册。

试行办法还明确建立集群注册托管机制。托管单位受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的委托,组建专门管理团队对集群注册场所进行日常管理。此次集群注册模式首次被写入登记确认制的规范性文件中,将让集群注册登记的孵化服务、托管机制作用更加凸显,让市场主体活起来。(吴晓菁 易婧婷 周莹 曾祥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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