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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生态损害赔偿首案宣判!
——企业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331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更新时间:2022-05-07 16:20:57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福建讯  2022年4月29日,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状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判决出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将未经危废处理、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造成土壤污染,判处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331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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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现场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供图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和刘某的官司起源于2年多前。2019年6月,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与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刘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排污和电镀资质情形下,开办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电镀加工点,生产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便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排入土壤,超标排放电镀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事发后,刘某及其雇佣的宋某某等四人被武夷山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一个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省级、地市级政府可以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赔偿,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南平市积极响应,印发了《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启动程序等相关内容。《实施方案》明确指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赔偿义务人因统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南平还印发了《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法院、发改委、公安、司法、财政、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林业城管等多部门协调配合。

2021年3月4日,根据《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审,一致同意启动生态损害索赔工作。

在武夷山法院判决后不到半年,南平市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普通诉讼不同,政府做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一个必备前置程序:磋商。南平市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市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多部门组成的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及时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要求刘某履行修复义务,或者赔偿土壤修复费用、鉴定费等环境损害赔偿金1109331元。2021年3月17日,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一行4人前往福州,向尚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的刘某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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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8日第一次现场磋商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供图

2021年9月8日、9月17日,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两次组织磋商小组与刘某进行磋商。在第二次磋商前,刘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对不再继续进行磋商,第二次磋商无果而终。

根据《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终止,由赔偿权利人的指定部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22年2月1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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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庭审现场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供图

2022年4月20日,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状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延正式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了陈述、质证和辩论,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闽北日报社、南平电视台媒体记者等近20人旁听了庭审。此外,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同步网络直播该案庭审情况。

4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将未经危废处理、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造成土壤污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331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这是全市首例由赔偿权利人的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我们下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运转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南平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的胜诉也给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更有信心能守护好闽北的蓝天碧水青山。”

下一步,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将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动“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成为常态,给损害环境者加带上“紧箍”,做到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守护好闽北绿水青山。(廖孟轩 王翔 林锦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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