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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其中有一个国内首例
更新时间:2022-04-25 20:01:44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福建讯  4月25日下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法治环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1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名单。

据了解,在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中,百度公司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宁德时代诉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需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26,769元。

代表案例一 :蹭知名度不可取

在本次发布的案例中,“百度”商标侵权案因为涉及商标知名度高而位居榜首。

据悉,在本案中,被告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百度全部品牌汽车销售维修”“百度汽车超市”等标识;在微信公众号使用“永安百度汽车服务中心”名称,宣传文章标题中使用“百度汽车会所”“永安百度汽车”字样等一系列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原告注册商标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致使“百度”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福州中院判决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停止使用“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百度汽车”“福建省百度汽车”等作为公司名称或简称、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等。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内涵和具体掌握,在实践中向来存在不同认识。从司法观点的发展过程来看,“处理案件所必需”这一理解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在具体把握上应当坚持“权利本位”思想,既秉持“处理案件所必需”原则,又兼顾“充分救济”之要求。

代表案例二:国内首起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专利侵权纠纷案

在入选的案件中,宁德时代诉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系国内首起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件标的额达到1.2亿元。在社会上特别是相关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在本案中,被告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不同型号的动力电池产品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拥有专利的技术,构成专利侵权。被告福州万国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装配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电池产品的整车,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亦侵害了宁德时代公司的涉案专利权。这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令原告遭受损失金额为22,979,287元,因此福建高院判决被告二塔菲尔公司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福州万国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装配有侵权产品的电动汽车;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宁德时代公司的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26,769元。

本案最终确定的高赔偿额让侵权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支持和鼓励创新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案件处理对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动作用有着很好的宣示作用。(陈玉明 刘宏宇)

相关链接:2021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一、驰名商标“按需认定”既要坚持处理案件所必需,又要兼顾充分救济要求——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可通过精细化计算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高判赔额——宁德时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三、网购平台的销售数据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肖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判断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相同的经营范围为前提——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对全面模仿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加大制裁力度以正本清源——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纪录大全(厦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区别式攀附”的反向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常市大米协会诉沈阳谷堆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宁德市创微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短视频APP在宣传推广经营中使用与在先APP近似的标识并宣传与其有关联的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福州天祐心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持续批量恶意抢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艾默生电气公司诉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原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适用自认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戒力度——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诉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十、通过伪造权利证书恶意发起诉讼应予裁定驳回,伪造证据应予以严惩——绿士达(厦门)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诉何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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