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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涉疫谣言!福州、厦门、泉州多人被拘!
更新时间:2022-03-19 19:07:40 来源:网信福建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要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互联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一方面,网络正成为全民抗疫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网络正能量的传递也激发了战胜疫情的信心。然而,有极个别网民肆意妄为,有的编造传播涉疫不实信息,误导公众,造成社会恐慌;有的恶意进行地域攻击,意图挑起网民纷争;有的肆意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于这些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打击!

福州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传进口秘鲁青提处置情况的通报

针对网络流传的进口青提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2年3月18日上午,闽侯县有关部门在日常监测中发现进口秘鲁青提(产品名称:青提,原产地:秘鲁,入境口岸:深圳盐田,入境日期:2022年1月27日,货柜编号:EMCU5498423)内容物核酸检测呈阳性,共计202.5 KG,目前已全部消杀并销毁,未流入市场。经追溯,另有一部分未涉疫青提销往朴朴鼓楼分公司。3月18日18:00我局接到相关处置通知后,立即对该批货物进行排查。

经核查,该批货物流向我区5家朴朴超市前置仓,内包装为密闭包装,“四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凭证)齐全,送样、运输环节交叉污染可能性小,经过预防性消毒,箱体表面及外包装核酸检测阴性,售出前已进行多轮抽检(内包装、内容物)结果均为阴性,广大消费者无须担心。

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日常生活中提高个人防护意识,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一米社交距离。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回家后,可用75%酒精消毒外包装表面,确保食品安全。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秩序。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9日

泉州

案例一 泉州晋江一男子发布涉地域攻击言论被拘

3月18日凌晨,泉州网警接网民私信举报,有网民于3月17日23时许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称“福建泉州杀猪盘,因果报应!做人必须行善积德,上天有眼。泉州人坏水太多了,疫情缠上它!”。该言论涉及地域攻击,引发大量网民愤慨。

网安支队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将情况第一时间通报晋江市公安局。3月18日15时,晋江市局民警在安海抓获违法嫌疑人吴某雄(男,晋江人),经审问,吴某雄对其发布涉疫情地域性攻击言论供认不讳,其表示已认识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晋江警方依法对吴某雄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二 泉州鲤城一男子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被罚

近日,泉州网警接网友举报,网民郑某在微信群发布一份人员名单,内含身份信息、电话、住址等等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扩散后,严重影响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接报后,鲤城区开元派出所迅速行动,将嫌疑人郑某(男,56岁,鲤城人)传唤到所调查。经审,据郑某交代,其于3月15日18时在校友群内发布了该名单信息。在民警教育下,郑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涉嫌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处以罚款五百元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三 泉州晋江一男子散布涉疫虚假信息被拘

“22点40分左右,洋埭村龙林小学附近一个核酸检测为阳性者跑了……”3月15日,网络突然流传这样一条信息。晋江市公安局经核实,确定该信息文字内容系涉疫虚假信息,对此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居住在晋江的王某(男,1991年生,云南人)听信他人传言,在未经核实情况下,于3月15日23时许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微信群里,后在网上广为流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晋江警方处以行政拘留4日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四 泉州石狮一男子散布涉疫不实信息被拘

3月15日13时许,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里造谣“其经营的药店里有人确诊了新冠肺炎,店被封了”的虚假信息,引起恐慌。

接报后,湖滨派出所迅速行动,经调查取证,在石狮一小区住房内将嫌疑人王某(男,40岁,石狮人)抓获。经审,王某交代,其于3月15日中午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涉疫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民警教育下,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王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厦门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一男子被厦门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3月16日,我市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对违法人员罗某某(男,33岁,福建武平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3月12日晚,罗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滨海酒店就餐,后一直在泉州逗留。3月13日,泉州市丰泽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2022〕第1号通告,要求自2月27日以来到过滨海酒店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配合落实防控措施。13日16时许,罗某某接到泉州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其有涉疫风险,需就地隔离。罗某某谎称自己已离开泉州并在酒店隔离,后于14日凌晨擅自从泉州自驾车返回厦门住所,且未及时主动向社区如实报告相关情况。14日,我市社区人员上门排查,将罗某某转运至定点酒店隔离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后罗某某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罗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疫情防控造成了较大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集美警方于3月16日依法对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待其治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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