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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布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3-16 09:04:47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中国网福建讯  近日,福建泉州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并发布“2022年消费警示提示”,以下为“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查处李春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幼儿托管机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厨房内发现有3份留样食品、1份菜单和1份《泉州鲤城松柏幼儿园每日用餐人数登记表》,其厨房操作台上放置有开封的调味料,在储物间内存放有大豆油、味精、福建原盐和东北大米等食品原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至案发前,在其经营的幼儿托管机构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4月12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15327.1元,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168598.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3925.2元。

案例2:查处鲤城区富贵金珠宝店价格欺诈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的LED显示屏显示“2020-09-18 星期五 品名:足金 金含量:999 金价:417 品名:足金 金含量:999.9 金价:439”;玻璃货柜内陈列的足金饰品标签标示“足金项链¥:2770元 总质量:2.77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除上述LED显示屏和产品标签外未见其他价目表或价格标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足金饰品分为3D和非3D硬金工艺打造两类,两类足金饰品外观相似,难以分辨。当事人在LED显示屏标示的足金饰品的计价方式为按克重计价,但实际经营时3D硬金工艺打造的足金饰品不是按克重计价,而是在商品标签上标示价格进行销售,即按件计价,仅在完成交易提供的《质量保证单》背面底部不醒目处以“足金饰品(3D硬金工艺)……不是按克重计价”进行提示,不足以保障一般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客观上造成了部分消费者将3D硬金工艺打造的足金饰品误认为也是按克重计价。当事人的标价行为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2021年4月7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0元。

案例3:查处泉州丰泽闽都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发现药品科伦R注射用氨曲南18盒和7张处方笺,处方笺上开具的处方中均含有上述药品;在输液部内发现9张输液单,输液单上均记载上述药品的使用记录,在垃圾桶中发现9个已使用的上述药品空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采购凭证、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共36盒,使用18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药品采购凭证、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2021年7月21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050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105900元。

案例4:查处泉州丰泽贝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有One Shape®Llmes endodontlques Endodontlc files(经翻译鉴定,中文名称为牙科锉针)62盒,在诊室的货架上及储物仓库发现有MM.control(经翻译鉴定,中文名称为根管预备机)各1台,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均为外文,未见中文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6日购进根管预备机2台,购进价32400元/台,共64800元,赠送牙科锉针360支,上述产品均属于医疗器械,主要用于牙齿根管的治疗,其产品标签及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后共使用了牙科锉针50支。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无中文标签的根管预备机和无合格证明文件、无中文标签的牙科锉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1年5月21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324000元罚款。

案例5:查处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超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仪器设备管理室内发现有测距仪、钢卷尺、万用表和千分尺等仪器设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仪器设备近两年检定(校准)合格证明材料。另发现当事人出具的3份加盖CMA标志的《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其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项目的依据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该鉴定项目依据标准未列入当事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范围。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至案发当日共出具582份加盖CMA标志的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均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作为依据标准。当事人未能提供用于司法鉴定的测距仪、钢卷尺、万用表、千分尺等设备设施2019年度及2020年度检定(校准)证书,未按要求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检定(校准),无法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3月26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期限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处罚款18000元。

案例6:查处鲤城区源顺文具店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科学实验套装(规格型号:DDM302)共33盒,发现科学实验套装(规格型号:MMD304)共26盒。上述2款“科学实验套装”产品符合CCC目录中玩具产品(2202类)的描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2款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上述产品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购进科学实验套装(规格型号:DDM302)35盒,销售2盒。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购进科学实验套装(规格型号:MMD304)30盒,销售4盒。当事人销售符合CCC目录中玩具产品的描述但未经认证的科学实验套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0月11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022元。     

案例7:查处林龙福无证经营餐饮店及使用饲料盐经营餐饮案

根据泉州盐务局巡查线索,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林龙福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1袋已开封的“瑞江”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其外包装上印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仅用于饲用”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餐饮店的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材料。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餐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于2020年6月购进上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共使用7.55Kg用于菜品制售。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及无证经营小餐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2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无证经营小餐饮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2000元;2.对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没收涉案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处罚款116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6000元。

案例8:查处泉州风华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转供电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管理的万安农贸市场2018年综合电价为0.66-0.75元/度,2019年综合电价为0.59-0.66元/度,而当事人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始终以1元/千瓦时的标准乘以分表电量的方式向万安农贸市场外围店铺和市场内各摊位代收电费,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多收金额87097.9元。当事人对违规收取电费积极整改,已将全部多收电费87097.9元退还用户。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2021年2月26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548.95元。 

案例9:查处泉州市利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从事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对当事人法人陈某某、采购主管陈某某、电商部“刷单”经办人黄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提取当事人网店交易记录、资金往来记录截图等方式完成调查取证。经查,2020年5月2日至5月13日期间,当事人将公司资金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由电商运营部的员工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和吴某某等4人,上述4人分别以普通买家的身份登录当事人的1688网店(网店名:泉州市利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单购买当事人网店经营的口罩,在填写虚假的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信息,并支付相应货款后,当事人实际未发货,通过填写虚假的配送方式、物流编号、配送人员等信息在网店上确认发货,买货人(“刷单”人)在实际未收到货的情况下,通过阿里巴巴账户确认收货,以此完成虚假交易行为,而相应的“刷单”资金回流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的支付宝账户。截止案发时,共完成了16笔“刷单”交易。当事人组织实施“刷单”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1年5月7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200000元罚款。

案例10:查处丰泽区命贵百货经营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正在依据1份表格上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表格内容含有“姓名”、“电话号码”以及工作人员手写的电话反馈信息。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行的电脑上发现1份名为“泉州总表”的文档,文档中含有包括杨某某、郭某等人的24236条个人信息。经查,该文档为当事人从刘某处获得,用于拨打消费者电话号码,邀约消费者参加其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10月15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11:查处福建南安市华闽粮油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案

根据泉州盐务局巡查线索,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建南安市华闽粮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仓库内发现“益盐堂”精制碘盐145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购进上述“益盐堂”精制碘盐,并向附近商超、食杂店销售上述“益盐堂”精制碘盐。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6月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益盐堂”精制碘盐,没收违法所得570元,罚款907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642元。       

案例12:查处鲤城区明丰汽车配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和仓库发现有刹车片、汽油格、水泵、皮带涨紧轮、起动机马达、发电机、燃油泵、减震器、空调格、助力泵、机滤、氧传感器等产品,上述12款产品外包装标示有、TOYOTA以及、LEXUS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购进凭证以及、TOYOTA、、LEXUS商标授权委托书。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后,共售出空调格1个、氧传感器1个、机滤1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相关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其联系方式以及、TOYOTA、、LEXUS商标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2021年11月1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13:查处泉州优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摆放有Hennessy V.S.O.P COGNAC  10瓶,其外包装贴有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凭证以及“Hennessy ”授权委托书。经“Hennessy ”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方工作人员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购进Hennessy V.S.O.P COGNAC(净含量:700毫升,生产日期:2017/03/18)12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0年7月21日召回涉案产品10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Hennessy V.S.O.P COGNAC的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2021年1月26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76000元。

案例14: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受处罚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游客投诉,查处了一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福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招徕、组织了3批游客分别赴东山岛、武夷山和桂林三地旅游,共计游客117人,并从中获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市文旅局提供)

案例15:营运绕行多收费 乘客投诉来维权

2021年7月6日,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值班人员接到乘客来电投诉。乘客投诉称,7月5日14时28分左右,其乘坐闽C7507出租车从泉州高铁动车站至泉州文庙,驾驶员绕行多收费。经调查核实,2021年7月5日14时28分,驾驶员皮某驾驶闽CT7507出租车接载乘客从动车站至泉州文庙,途中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选择较远路线,而非导航软件推荐最优路线,二者实际相差4公里左右。交通执法部门认定驾驶员的行为属于营运途中无故绕行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对其予以立案。2021年7月23日,交通执法部门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45序号一般情节规定作出给予当事驾驶员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市交通运输局提供)

案例16:小区物业服务差 强制执行来维权

2021年7月初,联成花园业主向鲤城住建局,电话投诉泉州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区服务差,存在的小区公共收益未按规定公开公示的违规现象。鲤城住建局立即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存在违规现象,当即发出整改通知书。联成物业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鲤城区住建局8月份决定,对联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收益未按规定公开公示的违规现象立案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泉州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进行公布、公示,经鲤城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涉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鲤城住建局于9月份经过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现场讨论,依法依规对泉州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改正;2单位处罚10000元人民币。现罚款已缴纳。(市住建局提供)

案例17:经营标识不合法 管理规范来处罚

2020年10月12日接省外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请求协查“黄铍医痔疮膏”等产品合法性的函》,我市卫健执法人员分别于10月26日、11月4日对泉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标识为“内痔·外痔·混合痔”的“黄铍医®痔疮膏”和标识为“止痒润护·舒缓不适”的“云南七草郎中®金银花抑菌止痒膏”两种消毒产品,其标签标识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该公司存在违法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以上有关事实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某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市卫健委提供 林锦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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