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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交通事故赔偿难 保险救助暖人心
更新时间:2021-11-09 14:15:48 来源:中国网海峡频道

“感谢法院为我申请的保险救助,你们是真的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感谢你们……”近日,家住南安市霞美镇的王某在收到南安法院发放的5万元救助款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0年9月7日,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南安市霞美镇沃炳村一个上坡弯道,与对向一部下坡由陈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陈某乙)发生碰撞,后王某被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9日出院,12月1日第二次住院,12月11日出院,共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用103662.69元。经鉴定,王某右眼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王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甲要求对王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后确定王某的右眼损伤评定七级伤残。另查明,陈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甲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伤残金额93340.08元,赔偿王某的医疗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34727.9元,合计138067.98元。

然而,陈某甲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6月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对陈某甲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陈某甲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以及址在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村的土地使用权。但因该土地使用权系集体土地使用权涉及宅基地,暂不宜处置,且陈某甲下落不明,案件就此陷入了执行不能状态。

今年3月份,王某以其肢体残疾三级,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核查,王某家庭本不富足,自王某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后更是入不敷出,仅凭微博收入维系生活。考虑到王某的实际生活情况,经审核申请后,法院依法为王某办理了保险救助款50000元,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据悉,该案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是南安法院切实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务实之举,也是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近年来,该院主动争取政法委支持,加强与市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大力开展司法救助、保险救助机制,为家庭困难的当事人带去了司法温暖。今年来,共为14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305000元、保险救助200000元。(林瑞婷 杜琛 林锦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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