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来信反映,称某园区存在违规使用地下水情形。鲤城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第一时间前往实地查看。
经查,该园区确实存在取用地下水供公共卫生间、洗手盆等使用的情况,这可能导致该片区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陷,破坏水资源。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共同前往实地推进问题解决。职能部门当场责令该园区拆除取水设施、改造供水管道。目前,问题已整改落实到位。
检察官在摸排公益线索和开展监督的同时也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向园区管理人员及商户普及用水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告知非法抽取地下水对居民生活、环境生态带来的危害,促进相关人员自觉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要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需要各部门协调联动,共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也需要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相关宣传,切实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下一步,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联合职能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持续加大对公益诉讼线索的摸排力度,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多措并举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生命之源安全,发挥检察工作职能优势,彰显检察工作态度,做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引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