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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检察:“黑车”内上演“车闹”,生死时速“飙车血案”的罪与罚
更新时间:2021-04-30 10:55:59 来源:福建检察

一、牵动人心的生死时速“飙车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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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影像可以重放,但生命不能重来,这样的惨剧不应当再次发生,希望被告人陈某能从内心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努力改造,重新做人!”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陈某进行法庭教育。“我也是生活无奈才去开黑车,一家老小都要靠我维持生活,去年上半年刚被处罚15000元,这次唯恐又被抓到,我才开车狂奔的,想不到会发生这样的惨剧,我真是后悔莫及!”陈某潸然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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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线接受法庭讯问

2021年3月11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松溪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由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郑岚清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过程中,吴才文检察长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对被告人陈某进行逻辑缜密地讯问,郑岚清检察员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分别举证,以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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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4月27日上午,松溪县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采纳了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作出(2021)闽0724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37261元。

二、 血泪惨案的案情回顾

2020年1月8日,陈某驾驶别克七座商务轿车非法载客往返福州至松溪县、政和县营运时,被松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处以行政处罚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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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2020年9月22日7时30分,被告人陈某再次驾驶别克七座商务车搭载女乘客谢某后,在松溪县高速路口附近等载其他乘客驶往福州。期间,松溪至福州专线客运班车承包关联人员范某(女)、严某等人驾车赶到现场,范某踏进陈某驾驶的车辆内,欲拔车钥匙以阻止陈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见状担心自己再次因非法营运被行政处罚,遂启动车辆由松溪县高速口沿国道353线往杉溪方向急驶逃离。在行驶过程中,范某多次抓、扯陈某操纵方向盘的手臂,并扯断陈某脖子上戴的金项链。被告人陈某为了逃跑仍高速、逆向违章行驶,致使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最终在县道884线杉溪路段,高速行驶的车辆失控接连撞倒路边电杆一根,一棵碗口粗的樟树被撞后连根拔起,被高速撞击后的车辆翻到路边坡下菜地。刹那间,未来得及系安全带的陈某直接从驾驶室被甩出到菜地,范某在车内倒在血泊中奄奄一息,右驾驶室上绑好安全带的乘客谢某惊魂未定,别克商务车被撞得惨不忍睹、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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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案发后,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松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陈某、谢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松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的车辆价值人民币47345元。经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驾驶的商务车的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松溪杉溪卡口1的监控视频显示,陈某驾驶商务车途经国道353线松溪县杉溪坡头时,路段限速70km/h,其车辆时速为101km/h,肇事刹那间的车速之高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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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溪卡口监控测速

三、 检察长带领青年干警办案纪实

(一)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

2020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以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鉴于该案在松溪县辖区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吴才文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主办该案,通过精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发现,侦查机关对陈某所驾驶车辆的制动、转向性能、车辆时速、陈某曾因违法客运被查处情况等具体问题均尚未深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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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案件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捕诉一体化中的补充侦查权,确保准确定罪,不枉不纵,在对案件证据进行系统梳理以后,针对案件关键性证据缺失问题,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日在批准逮捕陈某的同时,向县公安局提出11项侦查建议,并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规范化,有效提高办案质效。

(二)实地走访勘查,为案件定性把脉问诊

2020年11月30日,松溪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松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了对案件有更直观、更全面的感受,保证案件准确定性。2020年12月17日,吴才文检察长、郑岚清检察员在县看守所提审陈某后,驱车沿着案发时陈某驾驶的路线到达事故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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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提审被告人

现场虽已进行部分清理,但仍旧清晰可见路面倒地的电杆、连根拔起的碗口粗树桩以及路边农田车辆翻下的痕迹,可见事故发生时,车辆从路面翻至路下农田的撞击力度强烈,作用力巨大,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事故发生时,陈某驾驶车辆的速度非常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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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走访勘查现场

承办检察人员徒步沿着案发路段,对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进行察看分析,旨在厘清陈某在城郊公路上高速逆向违章行驶的行为对道路上车辆、行人造成安全危害程度,是否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为案件的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耐心听取诉求,履职尽责显公正

“不急,请先喝点水,慢慢说……”在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接访办公室,得知来访人员是死者范某的亲属,吴才文检察长关切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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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听取被害人亲属诉求

2020年12月31日早上,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来到松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提出对案件的看法,认为陈某有意造成范某死亡,要求检察机关从严惩处被告人陈某。面对一度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吴才文检察长在了解情况后,主动接待了亲属,为了帮亲属解开“法结”和“心结”,从法理、事理和情理等方面向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表明检察机关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依法处理每一个案件!

(四)召开检委会研究,聚焦案件争议点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从来不是一句空话。2020年12月21日,陈某辩护人就陈某的行为定性等问题向松溪县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陈某主观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死者范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陈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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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检委会研究案件

鉴于本案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和案件的社会影响力, 2020年12月24日,吴才文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委会,就案件基本情况、证据进行阐述,并指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即陈某的犯罪主观方面认定、行为定性以及死者范传枝的身份认定等问题。会上,各检委会委员从陈某的主客观行为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认定陈某主观犯意为间接故意,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2020年12月29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五)列席法院审委会,凝聚司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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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法院审委会研究案件

2021年4月21日上午,为了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吴才文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会上,围绕陈某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针对性发表意见,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最大限度保证案件的质量和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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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国检察官》编辑采访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检察机关办案的应尽职责。”吴才文检察长说道。

四、检察官点评:谋生要守法,维权要依法

陈某为了谋生从事非法客运,原本就为法律所禁止,当他面对有人严重干扰驾驶的情况下仍在城郊公路上高速、逆向行驶且未采取停车等有效措施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逃避处罚,置他人的生命安财产全于不顾,也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下,最后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公共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尽的义务,切勿践踏法律底线!

2020年9月29日,福州通往松溪快速铁路正式营运,往返福州至松溪政和的公路乘客人数将进一步严重下降,范某作为往返福州至松溪公路客运班车线路的关联人员,阻止陈某违法从事载客的行为于情可以理解。在面对陈某驾驶“黑车”违法从事载客行为时,范某可以通过举报等合法手段来制止,即使当场制止陈某违法载客时,也应当切实保障双方以及路上行人、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一时冲动而酿成惨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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